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公共服務商品化: 賣方市場→買方市場→公帑出資買方市場

人類生活的商品化並不是什麼新鮮事情。當社會分工不斷細緻化,以及透過人際交換獲取生活所需的程度不斷提升之下,商品化是必然的現象。各種財貨商品化之差異性是在於「供應者」與「需求者」之間的關係。特別在於究竟是需求者有求於供應者為多,還是供應者有求於需求者為多?前者情況可稱之為「賣方市場」(seller's market);後者稱之為「買方市場」(buyer's market)。

在賣方市場情境,供應者可主導市場的運作,也保持較大的獨立性。在這情境下,一般上供應者數量不多,或受到高度管制。此外,供應者就算不一定能獲取暴利,大富大貴,但多可確保生活無憂。但相對地,在賣方市場之下,需求者/消費者在獲取財貨後有可能無法滿足需求,甚至任由供應者宰割。在賣方市場情境下,制衡這缺失之力量僅能透過「專業主義」(professionalism)或「專業課責交待」(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

賣方市場問題在公共服務尤甚,因為公共服務常常為政府壟斷供應,或受到政府高度管制。以賣方市場/買方市場作為分析框架,解決這問題之方向明顯是建立「買方市場」的公共服務情境。這是一九八零年代至今的主流思想及作法,透過由上而下的政治力量,建立準市場機制,迫使機關如回應消費者般回應民眾。縱然有論者認為這種「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NPM]的熱潮已退,進入所謂「公共治理」(public governance)的跨部門協力合作模式,但筆者認為NPM所奠定的改革方向並沒有實質逆轉,且在確立「消費主義」正當性之前提下強化以「買方市場」方式運作公共服務應然性。縱然有不少輿論批評公共服務「民營化」(privatization)之缺失,但這些批評只反映評論者認為民營化沒有建立「買方市場」而已,並非否定「買方市場」本身之正當性。

 
大家必須要注意,傳統理念之商品化是建基在一種「特定的」市場化的框架中,即商品是存在貨幣價格及成本,並以價格調整供需量。但在公共服務的商品化中(特別在臺灣),往往只強調「顧客導向」(customer-oriented),「價格」往往被抽離,不見了!!

「用者自付」(user charge)是公共服務民營化其中一項類別,但在臺灣,對公共服務用者自付觀念並不太被接受。例如,將運動場館改以BOT/OT方式運作,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所以需要調漲收費,民眾就不太接受。對一向享受免費或廉價公共服務的民眾而言,似乎難以接受用者自付的觀念。

反對「用者自付」者可能辯解認為不應將公共服務商品化,要「公平地」(其實質意涵是便宜,甚至無償)將資源分配給民眾,但他們並不會抗拒「顧客導向」理念。這意思就是要
「買方市場」,但不要「對價」付出。筆者定義這為「公帑出資買方市場」(publicly funded buyer's market),這種買方市場絕對不是否定商品化。在欠缺公民性(citizenship)社會中,這實是導向集體自殺。

臺灣近年不斷推動政府服務創新,鼓勵前線機關發展「為民服務」。但大多數的「創新」項目皆是增加機關員工的工作量及政府成本,而創新項目大多沒有考慮成本-效益。「個別」民眾當然享受到比以往更為方便及優質的服務,但這是否排擠到其他資源或降低其他服務的品質或效率?

例如,某市提供跨區申辦項目的收件服務,導致中心區域服務量增加,當地居民等候服務時間延長,且部分案件仍要以郵寄方式傳送文件。這項服務是完全免費的,所以相關民眾不但不用花額外車資完成申辦,也不用花郵資,這是否合理呢?

「公帑出資買方市場」並沒有脫離商品化的本質,且可能是更惡質的商品化,因為它是免費的或由公眾間接埋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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