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7日 星期日

一個長期被忽視而極需改革的對象:戶籍制度

今年七月一則新聞以一位新竹年輕北漂族多次無法在台北市抽到社會住宅的故事為題,反映柯市長興建社會住宅政策跳票之問題。縱然台北市未能如期達至興建社會住宅承諾之數量是事實,但我對此新聞更關注的地方是,一位原本沒有台北市戶籍的人可以透過遷戶籍來抽台北市的社會住宅,這代表全台灣各地方直轄/縣市都有潛在來台北抽社會住宅的人,那麼台北市政府應該如何規劃社會住宅的興建呢?這正正反映了一個長期為臺灣公共領域研究學者所忽視的議題 — 戶籍制度存在所產生的各種行政問題。

戶籍制度的設計原本是以家庭為單位,一家一戶,使國家/政府能有效掌握人口、勞動力,以方便徵稅、徵兵及力役,進一步可控制人口流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是一套十分有系統的由上而下的社會控制工具。

從社會角度看,戶籍可以代表一個人或祖先所屬的故鄉,我們過去常強調自己的祖籍或籍貫,縱然自己已離鄉別井多年,甚至多代。所以台灣每逢選舉,大家都會說「回鄉投票」,似乎是一種理所當然或合理之舉動,也表示一種鄉土情懷。

然而,台灣已民主化與自由化多年,人口流動已不受限制,民眾設籍也不必在自己的出生地或故鄉。再加上城市化,人口已往都會區遷移集中,鄉土之意義對大部分人口而言已不復再。當然慣性地,大家仍將「鄉」掛在咀邊,如政治人物仍會大喊「鄉親好」,我回香港會有人說我「回鄉」(其實對我而言,這話語有點怪怪,因為我認為只有農村才叫鄉,但我從出生到現在都是住在都會,一個城市人是沒有鄉土觀念的)。這如同我們現在仍用「馬路」一詞一樣,其實馬路已經沒有馬,只有車。

當然,如果僅是如「馬路」的符號式沿用,戶籍或籍貫的持續沿用與否,並沒有什麼大不了。但戶籍之存在仍實實在在地影響著我們的生活。就算現在戶籍制度已經鬆綁,並沒有限制我們的自由流動,但這法定身分仍豎立了不少框架限制,而政府回應這些限制的方式並非廢除這框架,而是在保留這框架之下,彈性化處理設籍問題。這處理方式不僅沒有解決問題,且締造很多扭曲行為,不公平現象,製造大量誤導資訊,對公共政策制定十分不利。

我2002年來到台灣工作時,是沒有戶籍身分之外來人員。作為沒有戶籍的所謂「流動人口」,當時我是須要定期到派出所報到,填寫流動人口聯單。這反映了二十多年前戶籍是一種對地方秩序的管制工具。然而,在二十一世紀初來台工作時,這報到制度已經形同虛設,只有在申請續期居留時,才會到派出所拿一張流動人口聯單交差。在交通發達人口移動方便之時代,這種對流動人口的控制已毫無意義,所以現在來台居留的外來人士也不用定期報到(2008年廢除對流動人口之登記)。而以前戶政/警察人員定期上門查戶口的工作也撤銷了。因此,戶籍已失去社會控制之功能。這是一件進步之事。但戶籍身分仍涉及很多人身資格及利益分配問題,不可低估其影響力。

首先,當我後來獲取了國民資格,拿到身分證後,我仍要解決一個問題 — 設籍。在台灣,所謂國民其實是有兩個身分 — 國籍與戶籍。我當時沒有自己的房子,是租住人家的地方。雖然法律上在有居住事實情況下,房東不能拒絕給租客設籍在租住地,但現實上房東會因為稅務考量而不想讓租客設籍在居住地的,那麼我只能找同事掛戶籍。這種掛戶籍其實就是造假,因為我並沒有真的住在那裡。但我不得不這樣做,否則我就不能設籍。這對很多最近移民台灣的香港人而言,當他們拿到身分證,而沒有自己的房子時,就會面對這問題。而就算一般台灣人,當他們在故鄉以外地方工作打拚,若沒有自己的房子,就算在外地打拚多年,也可能要面對相同問題。要不然就是找人掛戶籍,要不然就是不遷戶籍到他們打拚的地方,保留戶籍在故鄉,所以仍要「回鄉投票」,無法在其打拚的地方投票。我並不認為「掛戶籍」做法是合理的,但台灣人已習慣了這種變通的做法,只要能解決自己的問題,不違法,管它合不合理。

當然,以上之變通並不會傷害任何人,也沒有什麼利益輸送,似乎是可接受的。但遷戶籍有時是涉及利益問題,例如一些地方的社會福利(如育嬰津貼)。由於各地方縣市的社會福利並不一樣,為了獲取更好的福利,可能會將戶籍遷到該地,但他們可能仍在其他地方生活打拚,這合理嗎?還有,為了讓自己的子女讀名校,民眾也有可能將子女戶籍遷到別地。當然有錢的可以買房子來遷戶籍;沒錢的就是「掛戶籍」,這合理嗎?

國民投票也是依設籍地而定。所以很多政治人物會因應出選之地方遷戶籍,也會有人遷戶籍來投票。有趣的是前者被合法化,而後者則被告為「幽靈人口」。所以後者則認為這是雙重標準,「只准州官方水,不許百姓點燈」,妨礙人民自由遷徙之基本權利。我覺得這爭議的根本是,你真的遷徙了嗎?如果只是「掛戶籍」,人不在,當然是不當。不僅在台灣,在香港也被視為「種票」的罪行。這問題的根本是戶籍制度在自由化下鼓勵了虛假行為,而且是光明正大地虛假。

從另一角度而言,在現代公民社會觀念下,公民參與應該是針對你所生活之地方,即你長期居住的地方,而非遙遠的家鄉。地方政府應向所有在地居民負責,而非對在籍者(而不在地)負責。公民也應該盡在地公民的責任,而非影響已經與你無干遙遠他方的公共治理。試想一下,你在台北市長期居住,但你沒有台北市的投票權,而市府施政直接影響你,這合理嗎?相反,你在台北市長期居住,但你每次地方選舉都回鄉投票,影響當地的公共治理,但你不用受它影響,這合理嗎?

其實,國外大部分國家都沒有戶籍制度,他們只有國籍身分,沒有戶籍身分。相關地方性的權益責任(地方賦稅、規費、福利及投票權),皆以居住地為依據。當然,居住地仍然由你自身填報(但可能要出示證明),你可以隨時更改自己的居住地,你仍然可以造假,但這裡會涉及很多成本(如地方的稅項負擔或城市管理費),不像台灣遷戶籍之低成本。

戶籍制度主要是東亞儒教國家採用之制度,但這些國家不少已取消或變相撤銷這制度。韓國在2008年廢止;越南在2019年宣布廢除,並於今年五月完成改革。日本雖保留戶籍制度,但實施上是以「住民票」為本,人民可以自由遷徙,搬遷後只要至鄰近行政中心登記「住民票」或依  「住民基本臺帳卡」(類似臺灣的身分證),即可依此向當地政府申請所有福利,制度「隨人不隨籍」,也不用回家投票,就在居住地投票,並作為居住地選區的選民,戶籍制度形同虛設。因此東亞國家只剩中國大陸、北韓與台灣仍實質實施戶籍制度。

國內對戶籍制度之學術研究,近年主要是聚焦在兩岸之比較,突顯了台灣戶籍遷徙的自由性,而沒有討論這種「自由」帶來之後遺症。不過,近年已有一些非學術性的評論點出戶籍制度造成的問題,如葉靜倫(2020)點出台灣回家投票的獨有「世界奇景」,以及社會救助認籍不認人之問題;鄭力軒(2022) 則點出戶籍人口資料與現實落差對公共政策制定之負面影響。但他們都沒有直接倡議廢除戶籍制度。反而段宜康在2013年曾提出廢除的說法,但似乎沒有得到很大的反嚮。

明顯地,政府掌握各縣市常住人口資料比戶籍資料對公共政策制定幫助更大,但戶籍之存在扭曲了真實資料,影響公共政策制定的品質;且製造了很多不必要的行政管理問題,但大家往往將問題焦點放在錯誤的地方。如本文開端所示的社會住宅問題,大家僅將問題聚焦在市府政策跳票;上述投票「幽靈人口」問題,變成遷徙自由之問題。最近,不在籍投票安排問題之討論,大家常以國外為例(包括日本),說明其他國家都可行,為什麼臺灣不行;但其實其他國家主要是「不在國投票」之安排(其實臺灣比較難實行不在國投票);我們主要是「在國」但「不在戶籍地」之問題。問題之根本並不相同,該根本是戶籍制度。

隨著人口流動性提高,以及非傳統家庭模式成為主流,戶籍制度已失去原有的功能,並製造大量扭曲錯誤的行政資訊,且豎立了一些行政障礙,締造不必要的人為成本,使民眾必須變通處理問題或鼓勵陋習。

一個制度失去原有的功能,而被賦予之其他功能又不必由這制度來達至,且制度殘餘又產生「反功能」作用,那麼除了廢掉這制度外,已別無他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