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3日 星期六

「歧視」不等同「偏見」

歧視(discrimination)與偏見(prejudice)是兩個時常交換使用的「負面」概念。但我認為「歧視」不一定是那麼負面,它原本就是一個中性字眼。discrimination或discriminate本身指「區別、辨別、區分」。而這種「認知鑑別」會帶來「差別待遇」。但「差別待遇」是否就一定有問題呢?

依維基百科說明discrimination成為一種批評性的負面用語是在美國內戰之後,在美語中開始與 prejudicial treatment聯繫起來。而prejudice本身是指「不合理」成見或偏愛,這明顯是負面用語。

我們必須注意,「歧視」是人類甚至動物生存所必須要的本能。在我們成長或社會化過程中,我們都會不斷對人對事作出區分辨別,以此來自我保護,及在社會中求存與發展。哪些地方可以去? 哪些地方不可以去?哪些東西可以吃?哪些東西不可以吃?誰是好人?誰是壞人?.......對長輩、平輩及晚輩要如何作出「不同」對待?對同性及異性要如何「差別」相處?我們都必須要「歧視」,否則我們會成為社會中的異類、失範的人。

而在複雜的世界裡,我們不可能對事事都在精心研判區分後才作出反應,於是我們普遍會在經驗中及社會教育中,慢慢歸納出一些原則,對事物產生一些stereotype,這種簡便的區分是方便我們對事物作出快速的回應,特別是避免任何負面的後果。例如我們見到有紋身的人,會意識到這人可能是壞人,所以要避開,或不敢跟他接觸。這是不是歧視?肯定是。但是不是偏見?可能是;但也可能不是。因為有紋身的不一定是壞人,但當過去經驗法則顯示這類別的人是壞人多於好人時,你就會採取保守的取向,這並非「不合理」的「偏見」。

當然這種歧視辨別功能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義,有時它也不一定是一種自我保護的功能。對在社會中有權力地位的人而言,歧視是一種地位、權力及資源分配的主觀認知依據。有權力的人往往對社會較有影響力,他們的歧視不僅成為他們自己對事物的認知,也要求其他人接受這種認知,甚至以各種規約及制度方式落實他們的歧視。由於這種帶有強制性及企圖普偏適用的做法,歧視才會變性一種制度性偏見。

除了上述縱向的社會歧視外,也會有橫向的社會歧視。中港矛盾就充滿歧視,香港人看不慣大陸人的生活作風習慣 (不符合香港的規範);大陸人也會認為香港人不愛國,反中媚外。這些是不是歧視?肯定是。你說是否偏見,也倒不一定。但當我們集體將它變成stereotype時,也會變成制度性偏見,即人們開始自發地對某類型的人給予標籤,並自動作出差別待遇。

當然,差別待遇並非完全不能被接受。就算如何講人人平等,但有錢的人享受較好的生活待遇在資本主義社會內是普遍被接受的差別待遇。我們也會對一些特殊人物給予「禮遇」(如外交官、專家學者),禮遇就是差別待遇,就是歧視,但不一定是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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