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或許香港應實行「雙首長」制

在面對中港就2017年香港普選的問題處於膠著狀態,雙方各自看法無法得到對方的認同之下,筆者認為就算雙方其中一方贏了,問題也不會得到解決。如果北京硬要弄一個「假」普選,這不但得不到泛民支持,也無法建立未來特區行政長官的認受性(legitimacy),影響特區政府的正常運作,回歸十多年來的公共治理問題的關鍵之一就是政府首長欠缺公眾認受性。縱然筆者不認為有普選就能解決香港的公共治理問題,這不是萬靈丹,但在香港人普遍的認知上,這是必要的先決條件。所以北京不給予香港人所普遍認知的「真」普選,其實於北京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也沒有什麼好處。

但反過來,北京給予了香港「真」普選,問題是否就能解決?正如我在普選特首不可能「對抗中央」? 從「中央初選」到「港人初選」一文指出,如果佔領中環行動理念上確認北京中央仍有最終的特區行政首長任命決定權,進行實質審查,這仍會出現憲政危機。就算沒有出現這憲政危機,特區行政首長的政治效忠問題也會出現隱憂。

所以從長遠而言,假設北京政權沒有根本的改變之下,筆者認為香港應實行「雙首長」制。所謂雙首長是指,香港特區的最高領導人分成為:特區首長及特區行政長官。特區的「內部行(市)政」由特區行政長官負責,其透過立法會選舉中產生的多數派組成執政團隊,由團隊領袖擔任特區行政長官,類似議會內閣制的做法,體現了市民要的真普選。而特區首長則仍由北京所認同的「小圈子選舉」產生(不管是1200人,還是人大選舉產生),五年一屆。特區首長是特區的最高領導人,但他不負責特區日常內政事務,僅負責對外(非外交)及中港關係事務。特區行政長官提出經立法會通過的所有重大決策仍需由特區首長簽署核可,但大部分情況僅是象徵性的。

雖說特區行政長官僅處理香港內政事務,但由於中港關係緊密,很多政策無法完全脫離與大陸的關係,所以香港特區仍應保留類似「行政會議」的組織,但改為處理特區相關對外及中港事務的諮詢協調工作。這會議是由特區首長主持,並由特區行政長官再加上特區首長委任的成員組成。相關中港關係事務,由特區行政首長在行政會議代表議會多數派及執行團隊在會議內進行協調決策,在達成共識後,相關大陸部分由特區首長向中央提出方案及中央溝通協調;相關香港部分待中央同意後由特區行政長官負責執行。

以上方案的優點是將香港人最關心的民生政策事務交由具政治認受性並由普選產生的執政團隊負責。當然,這實質上並不是普選特首,而是類似議會內閣體制,由國會多數黨執政。香港市民並非選特首,而是選執政團隊。鑑於過去香港實行類似美國行政/立法分立制度所產生政治僵局,筆者認為香港應採行議行合一的制度,這不單可避免以上的僵局,也可以使民選議員更能投入公共治理工作,不會成為永久在野黨。

另一方面,這制度並非變相搞「香港獨立自治」,與中央對抗,因為縱然特區首長仍應是由香港人擔任,但其為北京中央接受,甚至推舉的人選,也是無黨無派的。他有點像英國派駐澳洲、加拿大的總督,但特區首長是有實質統治權力的,不過在香港內政上相對被動,僅能主動處理香港對外及中港關係之事務,但這仍是具有十分關鍵之權力,並體現北京對香港的統治權威,即一國之體現。而特區首長的被動性也可以防止他濫用權力及涉入貪污,同時他也具有監督特區行政長官的責任。相對地,特區行政長官某程度上也是代表市民制衡特區首長之權力。

當然,這種制衡方式會否造成另一種特區政府治理癱瘓狀況?筆者並不排除這可能,但特區首長與特區行政長官若能恪守各自本分,互相尊重對方的憲政權力,理應不會出現治理癱瘓的狀況。而這憲政安排更能夠製造民選首長與中央之間的緩衝地帶,因為未來特區行政長官不用直接向中央負責,向北京述職的仍是特區首長。所以特區行政長官僅需要形式上對北京中央效忠,但不需要實質對北京效忠(註:即不用直接接受中央派予的政治任務,執行中央任務是特區首長的責任,所以例如牽涉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應是由行政會議商議,由行政首長提出議案交給立法會討論通過)。行政會議變成香港與北京中央的邊界扳手(boundary spanner),協調中港之間的矛盾。

雖然是雙首長制,但這制度並不會增加選舉成本,因為選舉種類仍然不變:立法會及特區首長選舉兩大類。當然,立法會必須變成所有席位皆由直選產生;此外,在對執政團隊不信任之情況下,也會出現倒閣情況,繼而解散立法會重選,所以立法會的選舉可能會有不定期的情況發生。

2013年4月13日 星期六

「歧視」不等同「偏見」

歧視(discrimination)與偏見(prejudice)是兩個時常交換使用的「負面」概念。但我認為「歧視」不一定是那麼負面,它原本就是一個中性字眼。discrimination或discriminate本身指「區別、辨別、區分」。而這種「認知鑑別」會帶來「差別待遇」。但「差別待遇」是否就一定有問題呢?

依維基百科說明discrimination成為一種批評性的負面用語是在美國內戰之後,在美語中開始與 prejudicial treatment聯繫起來。而prejudice本身是指「不合理」成見或偏愛,這明顯是負面用語。

我們必須注意,「歧視」是人類甚至動物生存所必須要的本能。在我們成長或社會化過程中,我們都會不斷對人對事作出區分辨別,以此來自我保護,及在社會中求存與發展。哪些地方可以去? 哪些地方不可以去?哪些東西可以吃?哪些東西不可以吃?誰是好人?誰是壞人?.......對長輩、平輩及晚輩要如何作出「不同」對待?對同性及異性要如何「差別」相處?我們都必須要「歧視」,否則我們會成為社會中的異類、失範的人。

而在複雜的世界裡,我們不可能對事事都在精心研判區分後才作出反應,於是我們普遍會在經驗中及社會教育中,慢慢歸納出一些原則,對事物產生一些stereotype,這種簡便的區分是方便我們對事物作出快速的回應,特別是避免任何負面的後果。例如我們見到有紋身的人,會意識到這人可能是壞人,所以要避開,或不敢跟他接觸。這是不是歧視?肯定是。但是不是偏見?可能是;但也可能不是。因為有紋身的不一定是壞人,但當過去經驗法則顯示這類別的人是壞人多於好人時,你就會採取保守的取向,這並非「不合理」的「偏見」。

當然這種歧視辨別功能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義,有時它也不一定是一種自我保護的功能。對在社會中有權力地位的人而言,歧視是一種地位、權力及資源分配的主觀認知依據。有權力的人往往對社會較有影響力,他們的歧視不僅成為他們自己對事物的認知,也要求其他人接受這種認知,甚至以各種規約及制度方式落實他們的歧視。由於這種帶有強制性及企圖普偏適用的做法,歧視才會變性一種制度性偏見。

除了上述縱向的社會歧視外,也會有橫向的社會歧視。中港矛盾就充滿歧視,香港人看不慣大陸人的生活作風習慣 (不符合香港的規範);大陸人也會認為香港人不愛國,反中媚外。這些是不是歧視?肯定是。你說是否偏見,也倒不一定。但當我們集體將它變成stereotype時,也會變成制度性偏見,即人們開始自發地對某類型的人給予標籤,並自動作出差別待遇。

當然,差別待遇並非完全不能被接受。就算如何講人人平等,但有錢的人享受較好的生活待遇在資本主義社會內是普遍被接受的差別待遇。我們也會對一些特殊人物給予「禮遇」(如外交官、專家學者),禮遇就是差別待遇,就是歧視,但不一定是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