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4日 星期六

台灣的民主只處理了黨政關係, 沒有處理政行關係

我在去年9月「關鍵不是『黨政分開』而是『政行分開』」一文指出,中共一直強調以「黨政分開」作為改革目標,並沒有解決問題,因為就算黨政分開後,政治仍然無處在不在地干預行政,干預獨立專業判斷。其實看看台灣的個案就非常清楚。

台灣一九九零年代民主化後,在行政體系上的改變最主要就是「黨政分開」廢除了以往如中共列寧式政黨「以黨領政」的制度,黨部撤出機關,軍隊國家化,這的確是一大進步。政府機關內的公務人員縱然仍可以加入政黨,但必須在處理公務上採取中立態度,不能利用職權或公共資源圖利政黨或政客,及影響他人的政治行為,特別在選舉中,即台灣所謂的「行政中立」。


但這僅解決了「政黨政治」問題,並沒有解決「政策政治」問題,即政府日常行政及政策運作中,政務官與機關外部政治人物的不合理干預行為。最近林世益的貪污收賄案就是最好的範例,縱然已民主化十幾二十年,民意代表「關說」傳統一直沒有改變,民意代表獲得選民選票Mandate後,就以為自己是皇帝一樣,隨便對行政機關指手劃腳,恣意妄為;行政機關不順他們的意,就在議會修理你,擋你預算。民眾也愛什麼事都找民代向政府機關施壓,說好聽一點這叫做「選民服務」,實際上就是「民粹服務」。其實,很多民代的關說行徑不一定是代表多數人,而是服務少數個別人士而已。民代這樣做是一種扭曲民主的行為,將民意代表貶為如服務行業的服務員,即是要服務每一位客戶,不會得罪任何一位客戶,以極大化選票(如鈔票)。


其實在民主化後,民意代表應集中在立法及監督政府決策的大問題上,其他相關行政事務問題應由行政機關自己或行政監督機關處理(如國外的ombudsman),如果民代什麼事都插一腳,這會將行政事務「政治化」。台灣的公務人員 (就算是中下階的) 其中一項重要生存技能就是應付民代,其實這才是將公務人員工作「政治化」,違反文官中立原則。


除了民代之外,行政機關內的政務官也是「不合理」干預來源之一。雖然政務官是機關的行政首長,但這並不代表他的權力可以一管管到底,機關內大小事項都可以管。在英式民主國家中,部長僅可以直接指揮常務次長,其餘執行事項及組織人事管理皆由常務次長負責,這是一種重要的「政行分際」。雖然這可能導致官僚權力過大,可以斟酌,但「政行分際」仍然必須處理,否則政務官就變成「四年皇帝」,隨便改變政策及管理。最近看了一篇西方針對台北市政府運作的人類學研究就一針見血地指出,民主化後,民選官員將下屬官僚體系變成「封邑」(fiefdom) 般管理,每換一位首長,就會將前一任的政策計畫通通丟棄。公務人員也會變成政治奴才。


跟中國大陸一樣,台灣也應該好好處理「政行分開」或「政行分際」問題。受到美國新公共行政思潮影響,台灣好像認為政治/行政不能二分,所以一直沒有處理這問題。實際上,「政行分際」並非是指政治與行政截然二分,而是政務官與事務官的權責歸屬上必須明確,政務官對行政機關的權力也必須有界線 (如政務官不應干預直屬人員以下公務人員之考核),這才能使台灣政府行政運作正常化及減少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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