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5日 星期六

Accountability 不只是問責

近年,華人社會吹起一股問責風(台灣稱為「課責」),不僅公部門講「問責」,私部門也講「問責」,電視劇的情節對話也會用到「問責」的字眼,「問責」可說已變成時髦的用語。「問責」是一個舶來用語,原文名詞是 accountability ,形容詞是 accountable。什麼時候會聽到使用這字眼呢?我們時常聽到機構組織內出了狀況,犯了錯誤,就會有人說要「問責」了;現在香港政府實行主要官員問責制,所以政府部門運作一旦出了意外,就會要求政治任命官員負責,所以問責的意思就是找人「孭鑊」。這就等同民主國家一向都存在的部長責任制。如果「問責」就是找人「孭鑊」負責,那麼就叫主要官員責任制就好了,為什麼又要創造另一個名詞「問責」?用responsibility就好了,為什麼要弄一個accountability。難道又是一個文字上的同義反複(tautology)?

我認為將accountablility翻譯成「問責」或「課責」是一個很大的錯誤,因為accountability不僅是指責任的承擔問題,它是一種資訊流通的機制。Accountability是源於account一字,其所指為帳本或報表。組織的帳目負責人要定期做好報表,向老闆或股東,甚至員工做報告,說明組織的運作情況。所以accountability是一方對另一方交待的機制。政治學者Peter Steinberger在一篇論文寫道:

Being responsible is not the same as being accountable in the sense of being required to offer an account.
負責不等同accountable在於[後者]是被要求提供報告的。

Bovens就對accountability作出如下定義:

a social relationship in which an actor feels an obligation to explain and to justify his or her conduct to some significant other.

其意思就是:作為一種社會關係,當中一方的行動者認為有責任向另一方的重要人士作解釋或證成他/她的行為」。所以accountability也可以被理解為answerability(可回答性)或explainability(可解釋性)。因此,accountability就是指被賦予責任的一方能夠為其作為做「交待」之程度。所以我認為將accountability 翻譯成「交待」或「交待性」更為適合 (可能不算完美)。

要達成有所「交待」,這要先確定兩個的問題:1)被賦予責任者,他要向誰交待;2)被賦予責任者,他以什麼或為了什麼事情來做交待,即accountable to與accountable for。在企業中,CEO要向董事會/股東交待,並以其業績做交待。在政府部門中,行政首長要向立法機關及民眾做交待,但以什麼做交待則因不同部門而異,也會有很大的爭論性。例如警察單位,它們是負責社會的治安秩序,但具體要以什麼向立法機關及民眾做交待呢?可能是犯罪情況的報表做交待;或者是緝捕犯罪者的報表做交待。但兩者之間可能會出現互相矛盾的情況。無論如何,accountability的意義就是要被賦予責任的一方提供一些資訊,說明他們的表現,這些資訊是越多越好,所以accountability往往跟「透明」有緊密關係。我們希望上市公司公開披露更多的資料,使股民作出更正確的判斷,因而上市公司的accountability就提升了。所以accountability不像我們華人社會一般所理解的就是找人負責,找人「砍頭」下台那麼簡單。

提升accountability也常跟治理(governance)的改善聯繫起來。如果accountability意思就是找人負責,而相信找了人負責或為錯失下台,治理就會改善,這未免太天真了。Accountability如何改善治理是在於提供適當、充足、真實的資訊,使管理者及其他持份者(stakeholder)瞭解現在及過去組織運作上的問題,改善監督,鑒往開來,從而提出改善的方案。所以為什麼我認為accountability是一個資訊流通的機制

現在兩岸三地華人社會的政府都說要加強accountability,但在「問責/課責」的誤譯下,大家就只管找人「砍頭」下台,不明accountability真正意涵。更重要是,不能透過accountability system來改善公共治理。

其實我們的政府最缺乏的,不是「負責人」,就算在中國大陸不民主的制度下,中央也隨時可以找負責官員下台。我們欠缺的是一個詳細的「交待」及「說明」,透明度不足的問題,使民眾無法作出有效監督。我們時常看到負責官員上上下下,但問題一直沒有改善解決,正是因為我們沒有透過說明交待,找出各種公共問題的癥結所在,官員一看到「問責」字眼,也只覺得是一種壓力而已,只想避禍,而忽略了accountability是一種自我改善治理的機制,透過搜集有用真確的資料來改善未來的管理。

香港回歸後,accountability有提升嗎?香港政府並沒有因為建立主要官員問責制(Principal Official Accountability System)就真的提升了「交待性」。我們政府運作仍然不太透明,我們做香港政府的研究遇到最大的困難就是,官員總是告訴你,這是機密;那是機密。學者為政府所做的研究報告也不可以公開,只作內部參考(在台灣,政府委託案的研究報告大多會放在網上公開)。政府也受苦於不透明的問題,香港迪士尼就沒有向政府/公眾公開它的帳目,使香港人任由它愚弄,完全沒有accountability。

所以不要只說「問責」,請多作「交待」吧!

6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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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i Bennis 我這幾日為了一份NZ法案翻譯而查詢許多關於accountability中譯的資料,accountability 假使譯作交代 目前看到較早的網路資料其中有一則討論串,是 『在这里“交代制”似乎较“责任制”为佳。若名词不须一定译做名词,可试:“人民要求政府的决策过程是[公开]或:[透明]的,[有交代]或:[能有所交代]的。”“人民要求政府公开其决策过程,并承担向人民交代决议的责任。”』--Tak - 1999/11 但在法律文件中例如:(2) The Act achieves its purpose by—
    (a) regulating agents, branch managers, and salespersons:
    (b) raising industry standards:
    (c) providing accountability through a disciplinary process that is independent, transparent, and effective.如果譯作"交代"就不是這麼適切了,「accountability」這個字的譯法只應根據上下文而定,不應為其硬性定出省事的固定譯文。這是因為我們華人社會從前沒有與「accountability」相應的概念,所以唯一的辦法是在翻譯時隨機應變,用各種辦法準確地表達出原文作者在上下文中要傳達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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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意, 翻譯時的確要看上文下理,因為accountability/accountable 意義涵蓋性很廣, 如果是 accountable to somebody 可譯作 "向誰負責"

    不過本文最主要是說明, 當一個外國概念以本國語言文字表達時, 往往會導致誤解, 在應用上導致扭曲, accountability 就是最佳的例子; 所以中國政府推動問責制時, 其實只是將古代及49年後一直沿用的類似的領導責任制換了一個好像時髦一點的名詞, 舊酒新瓶一下, 其實並沒有什麼新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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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太棒了!解决了我的一个理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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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當同意【問責】翻譯不太適合,但是若翻譯成【交待】又喪失目前管理學希望組織有單一、負全責的窗口作為 accountable 的個體或單位。【交待】稍嫌被動。所以我比較傾向重新定義【問責】的真正內在正向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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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教授,請受我一拜,您解釋的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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