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9日 星期日

爛好人的不道德(二):公務倫理個案

「爛好人」雖然是「爛」,但他往往給人的印象是「好人」,所作行為好像都是出於善意,有「人情味」。很多香港人喜歡台灣,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台灣人有人情味,但重「人情」往往就是台灣無法提升公共治理水準的其中一項原因。

這學期修讀公務倫理的學生個案報告中,有一個這樣相關事例:

某人報考國營事業職位,在通過筆試後,要求某民意代表寫推薦函給該國營事業的總經理,希望能順利通過面試,獲取職位。該民代為了服務選民,就幫該考生寫推薦函,傳真到該國營事業,該考生真的最後獲取了職位。這事後來被踢爆,指摘民代關說,干預國營事業用人。

當然,民代及國營事業負責人皆否認這指摘。民代澄清並未親自打電話給該國營事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且該事業徵人考試是委託獨立機構辦理,公司根本無法影響考試結果,不論是民代請託、或任何來函,一律都留在公司公關室不轉發、轉達,僅登錄到公關的封閉系統中,待筆試或口試結果出來,會通知請託窗口,再由他們告知當事人。

國營事業方面也解釋指出,此案是民代辦公室用傳真方式給公司的公關部門,並非正式公文,並強調該名經民代「推薦」的考生的考試成績不俗,工作分發作業沒有疑問。公司總經理也表明其在任內確實有一些民代選民服務請託案,但僅是推薦,並不會轉給人事單位。

有其他民代也出來辯護指出,各民代辦公室每天會接到不少選民要求的推薦職務服務案,現在媒體爆料多,以民代名義寫推薦函通常也是「安慰作用」,相關事業單位都不會採用。

如果以上說法皆是真確的話,問題就來了:如果明知寫推薦函是沒有用的,為什麼民代還答應做這件事?如果國營事業用人根本不會看推薦函,為何公司要還接收這些推薦函,而不立刻回絕?

如果我是那位考生,事後知道請託是沒有用的話,我會覺得受到欺騙(雖然要求民代幫忙推薦本身就是有問題)。如果沒有人踢爆且我又考上的話,我會覺得關說是有用的。

簡單而言,民代及國營事業在處理這類請託事情上,給予民眾一個錯誤信息,就是關說是有效的。從人情出發點上,民代及國營事業不想直接回絕民眾的請求,「傷害感情」,或許在台灣的脈絡上是可以「理解」的。但無論如何,這又是一種爛好人的表現,也是公務倫理上的不道德行為。首先,這些公職人員(包括國營事業負責人)沒有做好維繫公平考試價值的工作。所謂「維繫」,不僅在實質考試制度公平運作上,也在於教育民眾觀念上。接受請託本身就是錯誤的(就算只是做做樣子)。第二,形式上接受請託是不想得罪或想討好選民/民眾,這是爛好人的明顯特徵,但這實質上就是在傷害選民。一方面你是欺騙選民;另一方面是你是教壞/寵壞選民,這是何等的不道德!!

我以前也有聽過形式類似的個案。一些交通違規者,收到罰單之後,要求民代幫忙到警察局抽單。但現在在公務電子化後,警察根本不可能抽單,所以民代要求也沒有用。有一位警察跟我講,有時基於民代壓力,他們(即警察)有時會自己出錢代為繳交罰款了事。

OMG,這跟上述國營事業關說案同出一轍。當我們建立了一些防弊機制時(獨立的考試管理;非人手化或電子化行政運用),爛好人實際上就是在做扭曲破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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