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公務人員執行任務當中的政治責任問題:方仰寧事件的評論

我在台灣研究相關公務人員管理多年,有一些現象一直覺得很荒唐,就是這裡的公務人員不太慎言,特別是在公開場合。4月11日發生了包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事件,要求分局長方仰寧下台。當我在電視看到這場景第一個反應就是社運人士怎麼可以將一個「執法者」涉入政治,利用政治壓力要求他下台。當我進一步瞭解事件背景,就知道緣由是方局長在事前作了一些不當的言論,惹起部分民眾的憤怒。所謂不當的言論包括跟示威者互相嗆聲,就蔡丁貴教授申請在立法院前集會,說蔡以後再申請集遊,他也不會同意。其實這些已經是一種情緒性的「政治言論」。

公務人員有沒有言論自由?被忽略的"信任論"觀點一文已討論了公務人員在業務以外的言論問題,這次想討論一下執行任務中的言論問題,這涉及公務人員擔負的責任問題。

在香港,近年也出現不少警民衝突的狀況,也有人批評警察執法過當。但就算遇到如此的政治化狀況,矛頭都不會指向一個在場的警察指揮官,而是指向警務處處長。簡單的邏輯就是警務處處長是警察首長(也屬於政治任命官員),他要承擔一定的政治責任。不過,更重要的是香港的警官不會隨便作出任務範圍以外規範性言論。所以香港的記者也不能找到他們什麼把柄。

但在台灣,一個小小的警察局分局局長竟然成為政治人物,其實某程度上是涉及到台灣公共行政沒有明確區分政治責任及行政責任的界線問題。我在2012年「公共行政學報」發表了南轅北轍的議題與路徑:政治轉型下台灣與香港文官中立機制之比較一文,指出台灣建立文官中立制度的時候,沒有如香港般聚焦在政治與行政責任區分的問題。簡單而言,就是公務人員或常任文官不應承擔任何政治責任。所謂政治責任就是基於執行上級指派任務範圍以外的責任,換句話就是公務人員不應自行作出越權的行徑或舉動;另一方面,上級也不應指派公務人員做一些有可能使他們要負上政治責任的任務。簡單而言,公務人員不應主動或被動地「政治曝光」。

就以上兩點,首先我必須指出包圍中正一分局事件後,很多人同情方仰寧,認為他只是執法人員,不應用人群壓力要他下台。但輿論一直忽略了一點,就是方仰寧太高調的表現了他的情緒及判斷,他不是在執法,他是在做政治決策(起碼示威者如此判斷)。蔡丁貴申請在立法院前集會,他只需要講他會「依法審查申請」就可以,不要加任何情緒性或自我判斷的言論。這些多餘的言論會使他變成「政治家」。我並不是說他在作出申請集會審批上不是做政治判斷,問題是這種政治判斷不能「外顯」出來,一切政治後果仍然由政務官承擔。這也是文官中立「匿名性」(anonymity)機制的重要一環。如果政務官認為這些決策權力會引起政治後果,那麼他們應該收回這些權力,而不應由一個小小分局局長作決定。

另一方面,政治制度上也不應讓公務人員被動地「政治曝光」。方仰寧之所以被群眾包圍,要求下台,部分原因是他在市議會的發言,被報導講了一句「違憲也要做」,所以引起反彈。雖然後來證實他並沒有這樣說,但這裡關鍵是,公務人員不應被要求到議會接受質詢(這是香港文官政治中立討論的關鍵焦點),因為無論如何,這都是「政治場合」,有政治責任。

有趣地,台灣政府實務界或公共行政學界一直沒有意識到這問題之關鍵。雖然「匿名性」機制是英國人的智慧,不一定要學習,但這幾年所觀察到的現象,證明這智慧是有普遍性的。

最近因為做研究,看了一篇蔣介石討論「行政的道理」(1940)的文章。他評論認為當時做行政工作的公務員都想做政治家,而不知行政之重要性;行政人員到後來大都皆變成為政客。大約過了幾十年後,這評論仍然反映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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