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去澳洲念政治學博士時,有些華人以其為英文系畢業或英語好為由,希望我指導教授收他們做學生。我指導教授就說,英文好不代表可以念政治學博士(意思即是其他能力更為重要,例如政治學之訓練)。這裡好像說明了,專業知識或能力比語文能力更為重要。但常理上,你去澳洲讀書,總不可以英文太差吧!所以,不能說英文不重要,只是英文是一種「基本能力」,而政治學或相近的社會科學之訓練則是「專業能力」。
那麼我們在篩選人才時應該是以基本能力為重,還是以專業能力為重呢?兩者能力,何者重要,其實是一種誤導性問題。
當我們將其以「何者重要」作為前提來篩選人才(升學或就業)時,後續就會以重要者作為篩選人才的優先基準,將在重要能力中表現相對較差的候選人刷掉。
以上述英語與政治學為例,如果將英語視為重要能力,台灣習慣上(特別在招生時)會將所有申請者中英語最高分者(如最高25%)先篩進入圍,再以政治學對入圍者進行第二輪的篩選。在這種方法下,英語分數不在最高25%的申請者就不能入圍,若其政治學分數不錯的話,是否成為遺珠之憾;相反,若以政治學作為優先篩選之基準,也有可能出現入圍者英語能力過低之情況,對學習不利。
當然我們可以用因素法,將兩者納入總評分比例。但若將英語比例定得太低,則有可能出現英語能力太低的入選者;將英語定太高,又會出現喧賓奪主(overrated)之情況。
其實,針對上述基本能力之檢視,國外一般會採用「門檻法」,就是要求申請者在基本能力上達到某一程度,才可以申請升學或申請該工作。但該能力僅是一項門檻,並非作為是否錄取所有通過門檻申請者之權重因素。即以上述英語為例,若數位申請者都通過門檻,其英語能力之高低再不是錄取與否之因素。就是某申請者之英文就算一級棒,也不會成為他被錄取的優勢。
但在台灣,常常會採用因素法或優先順序篩選的方式來處理上述基本能力與專業能力之採計,常導致何者重要之爭論。(奇怪地,國際學生(包括僑生)之甄選卻常用門檻法來處理基本語文能力)
你可以說,採用門檻法就是以基本能力作為優先或篩選之前提,但並不代表基本能力就是核心或重要能力。正如本文一開始所示,你去澳洲念書,總不可以英文太差吧!但英文很好,也不代表你讀政治學一定沒問題。
雖然上述道理並不深奧,但在現實選才操作上,實務者常不理解這道理。
這問題正出現在公務人員考試上。由於參加考試的人太多,對試務負擔很大,所以一直有人主張用分試制,在第一試先刷掉一些人,剩餘者進入第二試。曾有人主張以普通科目作為第一試,但反對者認為普通科目無法測出應考者優劣,所以不能以此作為篩選的優先標準。這說法並非完全不對,因為普通科目的確無法區分應考者之優劣,但這論點明顯沒有區分基本能力與專業能力。如果普通科目考得太差,就算其專業科目考得多好,也不應該錄取。
關鍵問題是,不應簡單以普通科目得分高低(如最高50%)作為篩選基準,而是以門檻法,所有通過者皆可進入第二試。其實,很多國外文官考試都會以基本職業能力作為考試之第一試,有時也是門檻試(即只有通過跟不通過)。進一步而言,就算以基本能力測試之成績高低作第一試的篩選也非不可,看基本能力測試什麼。如邏輯推理之測試就十分重要。挑選基本能力比較強的人進入專業能力測試也非不妥。
最近,因為台灣要建立雙語國家,希望在公務人員考試上加強英語之重要性,故又出現英語能力條件設定之問題。論者又要爭議英語占考試比例之問題。若果大家真的認為英語能力是公務人員的基本能力,為何不以英檢(不論是國內或國外的)作為考試之門檻呢?這不單節省考選部舉辦考試之壓力,也不必為英語占分比例作爭議。若以英語能力作占分比例,也會排擠其他專業能力之評分。若某職系是需要很好的或專業的英語能力(如外交或外貿相關),考選部才須要另辦考試作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