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7日 星期一

「文官中立」是否等同「行政中立」?

《公門菜鳥飛》是近年一本講述在政府機關工作所觀察到經驗的暢銷書。作者林于凱曾經在多個政府部門工作,其在書中批判地揭露與反思了政府機關運作中的種種問題,並得到前後兩位行政院院長張善政及林全的贊許。

該書是由作者許多細微觀察到的小故事組合而成,基本上是一本頗具啟發性的好書。但書裡其中一章的標題「真的有行政中立這件事嗎?」引起我的關注,且對作者當中的看法有點不以為然。更重要的是,我國採用「行政中立」一詞,果然產生對文官中立概念之扭曲,或者說又一次的「概念無差別延伸」。

這章的具體內容包括兩項觀察:第一是相關政府置入性行銷的問題;第二是政治介入專業的問題。作者提到我國預算法六十二條之一對政府置入性行銷是有所規範,該條是這樣寫道: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作者在該章主要是批判政府機關的置入性行銷行為,就算沒有置入性行銷,也會利用其他管道做政策宣導,兜售執政者的政策。最後作者指出,政治不應介入專業,公務人員要秉持專業判斷,抵擋政治干預,這才是真正的行政中立。

這裡有一個很基本的謬誤是,政府或政府機關可以中立嗎?我國在2009年通過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時主要是針對公務人員在「政黨政治」(特別是選舉政治)中的中立行為。這一方面不是直接針對機關,另一方面不是針對「政策政治」。正如我在「南轅北轍的議題與路徑:政治轉型下台灣與香港文官中立機制之比較」指出,我國文官中立制度是沒有處理「政策政治」問題,即公務人員在政策過程中的角色問題,當中包括如何調節公務人員對執政者之服從與公務人員自身專業判斷之間所出現的矛盾。「匿名性」(anonymity)是英國文官中立機制所採用之辦法,即文官可以在決策前向政治首長自由而非公開地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旦決議後,文官就不應提出不同意見(不管政治首長是否採納文官之意見),並忠誠地執行政策。政策成敗後果由政治首長一力承擔。雖然這辦法並沒有排除文官當「政治奴才」之可能性,但我們也不能因此賦予沒有選票的文官違抗沒有違法的政治(政策)命令之權力,或者說對政治(政策)命令有保持中立(即不履行)之權力。

一般而言,文官「中立」並非是說文官沒有價值立場,問題是他們的價值立場不應「外顯」,使其陷入政治紛爭中,這才是文官中立的精髓。更進一步而言,文官中立不是指政府機關也要中立。政府機關為了推動政策而進行行銷宣導是理所當然的,是否應該使用置入性行銷是另一回事,跟中立無關。

然而,我國在運用行政中立概念時,慢慢將中立實體從「個人」擴充到「組織」;從「政黨政治」擴充到「政策政治」。我想這擴充是一種思想演化之延伸。原本文官中立立法的緣由是防止個人(包括政務官)利用國家資源圖利(私人)政黨,但這原本是針對選舉政治。而這觀念後來無限上綱,加上臺灣在用語上使用「行政中立」 ,很多人望文生義,認為行政中立就是行政機關中立,甚至國家中立。結果,預算法在2011年修正時才會加入上述的新條文,這條文所指涉的行政中立明顯是指「組織」,而非「個人」。

我從補習班網站看到國家考試行政學題庫有一題相關行政中立的題目如下:

以下何者不是政府機關行政中立價值與制度最重要的目標?
(A)維護並強化憲法權威
(B)提昇文官專業能力
(C)發展健全競爭的政黨政治
(D)建立超然獨立的政府組織

其正確答案是B

這題目有兩個可爭議的地方。第一,我們在政策上應該沒有「政府機關行政中立」這概念;第二,如果答案是B,D選項中「建立超然獨立的政府組織 」也是行政中立的目標。OMG,真是嚇死我,這是什麼問題與答案。除了少數公共組織外(例如監察院及法院),大部分的政府組織都不可能超然獨立,因為政府行政機關在推動公共政策上就不可能超然獨立,他們也要服從執政黨(者)的合法命令。那麼何來超然?何來獨立?更不會中立!

我國的「行政中立」不知不覺地已偏離(西方民主國家的)文官中立的概念,而且竟然在法律上延伸擴大,出現不合邏輯的定義。我只能說「概念無差別延伸」之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