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幾年負責大一的政治學課程,課程其中一項功課就是要求每一位同學利用課堂上所學到的概念來分析時事。在這過程中,我時常發現學生將一些概念延伸套用到各種情境或情況。當然,很多政治學概念的確不斷延伸到不同領域,例如人權概念已經延伸到動物權,這是一種人類慎思自省所產生的延伸。但我看到更多的是將一個概念無條件地套用到所有情況,將它視為絕對的真理,我在這裡稱它為「無差別延伸」。
「民主」與「自由」這兩個現代概念可說為當今不可挑戰的觀念,就算在一般學術定義所指的威權國家,也會自稱民主自由。問題是在政治場域以外,這兩個概念是否都可以適用。或者說,這兩個概念中的某些制度準則是否也是普遍適用。
例如,公平選舉當中的票票等值及不記名投票準則是否必然適用在所有組織及決策過程中?有些學生以這個準則檢視所有的決策,認為所有stakeholder(我在這裡用香港的譯稱: 持份者)都應該能參與決策,在投票時更應票票等值,這才合符民主決策原則。大學管理決策就是一個很好的範例來反映這問題的可爭辯性。以政大修正/廢除現行校歌為例,如果要投票決定的話,究竟學生與教職員,甚至校友,是否每人票票等值。我會認為大學內各類人士的「持份程度」不一樣,大學生只來這裡讀四年書,我們在這裡工作可能一輩子,關鍵利益程度不一樣,怎麼可以以同等權益看待所有人。就正如企業無論如何講民主管理,也不可能由員工民主投票重大決定來替代股東及企業主的決策,這是常識;只有在企業面臨破產時,勞工才有較大的決策權。
不記名投票也一樣,是否所有組織的表決一定要用不記名投票呢?政治選舉中的不記投票用意是在於防止選民因害怕公開自己真正的立場而遭受到政治報復或社會排斥,從而扭曲自己的真實偏好。但必須指出,採用這種防範性措施某程度上反映了人際間欠缺互信。以審議式民主的角度看,理性溝通就是要開誠布公,強化互相瞭解,所以太多的匿名性反而不利於溝通。在小組織決策中,很多時就不會採用不記名投票,因為工作團隊成員的互相瞭解是非常重要。如果連一個十餘人,甚至不到十人的工作團隊也要用不記名投票做決策,這個團隊的凝聚力都不用多說了。所以不記名投票並非是民主決策的唯一標準,但很多學生會簡單將其套用在所有情境中。
自由也是另一個時常被無差別延伸的概念,特別是liberty 及 freedom皆被譯作「自由」。任何個人權利、利益或選擇受到揭制,就是違反自由原則,甚至違背自由主義(liberalism)。例如近年炒得熾熱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就有學生以自由主義為基礎認為反對同性婚姻有違自由主義原則。問題是,自由主義並非是新產物,兩三百年前就出現的自由主義是否一早已經支持同性婚姻?明顯地,不是。同性婚姻是道德性問題,不能簡單用自由主義來解釋。所以我就反問同學,如果戀愛各方同意的話,是否也可以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如果國家法律不允許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這是否也違反自由主義呢?
有趣地,也有同學以最近愛爾蘭同性婚姻合法化為題,指出以天主教信仰為主的愛爾蘭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由於天主教教義反對同性婚姻,所以若教會拒絕為同性伴侶舉行結婚儀式,這是否違反「宗教自由」?OMG,這是什麼邏輯?宗教自由應是指人們有選擇宗教信仰的自由。學生在報告寫道,如果教會不替同性伴侶舉辦儀式,可能會引致違法,但宗教組織若違背教義接受同性婚姻,會影響宗教自由。哦!原來他是指「宗教組織的自由」。這裡應該不是用「自由」這概念,而是宗教組織的「自主權」。
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時常有概念混淆的情況,必須要透過多重互動及他們不斷的概念運用下,老師才能慢慢澄清。但我相信在社會上很多人並沒有這種學習機會,在望文生義之下將一些概念「翻譯」成自己的理解,無差別地延伸運用。在欠缺思辯,又習慣硬記死背的臺灣社會,這不僅是一個教育問題,更是社會思想混亂及犯駁的根源。
所以我一直認為大學教育,特別是社會科學教育上,小班互動仍然是不可或缺的。線上教學直至現階段仍不可替代面對面的教學過程,因為人類主要是靠語言文字理解這世界,但語言文字的詮釋理解時常有很多模糊彈性空間,特別是抽象概念。很多時候學生光靠自己閱讀資料或文章並不能有效吸收知識,必須要透過老師因應不同學生情況(因為每個學生的主觀意識差異很大)進行闡釋,才能達至效果。人類的溝通能力並不如我們想象中的那麼棒,否則人類就不會有那麼多紛爭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