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0日 星期六

台灣的公務人員考試是另類「分贓制度」

所有念公共行政的學生都會知道,以「功績制」(meritocracy)替代是「分贓制」(spoils system)是十九世紀中葉後美國現代文官制度建立的理想。所謂「分贓制」就是民選官員或執政黨安排政黨支持者擔任官職,將官職安排視為一種選戰後的戰利品,所以是一種分贓行為。而「功績制」則是以客觀職業能力進用文官,排除政黨忠誠或政治偏好因素之考慮。

中國傳統上一直以科舉考試用人引以自豪,它有上千年的歷史,就算孫中山要革封建制度的命,也沒有說要放棄科舉考試制度,並要發揚光大之,認為科舉制度能補西方的民主缺失。

然而,在國府遷台後,其發揚光大似乎僅在於程序公平性及匿名性,將古代的考試闈場變成防止洩露試題的考試工作人員闈場,考試更多使用選擇題,避免面試,減少人為操控,申論題大多僅止於答案背誦,欠缺己見發揮的可能性。就算不斷研究如何透過題目設計技巧來增加鑑別度,但公務人員考試大多不能找到突出的人才,題目作答根本不容許創意發揮,因為要將閱卷者的主觀判斷性降到最低,減少爭議性。所以這種考試最多能找到優秀的行政技術工匠,並不能找到公務菁英。

縱然一直有學者批評現今的公務人員考試方式,但考選部似乎只覺得這僅是考試設計技術問題。其實,越追求程序公平性,越不能夠解決問題,越來越走向形式化,變成清朝為人詬病的八股文考試。最終,我覺得台灣的公務人員考試與分贓制無異,不過它是另類分贓制。

怎會?怎可以將公平考試制度污蔑為分贓制?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八條寫道: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這條往往被解讀為一種類似基本人權的人民權利。人人都可以「考試服公職」,但總不可能兩千三百萬人都當官吧!就算每年僅幾萬人要當官也受不了。所以就要「考試」。考試是為了「公平地」分配這些稀缺性公共資源。「公平」是大家天天喊著的絕對價值,不能質疑。當然,要做到絕對公平,用人機關絕不能涉入考試用人過程,先不講有關說用人之可能,各個機關也不可能用單一標準進用人力,A機關覺得好的人,B機關可能覺得不夠好,因為A與B機關需求不一定相同。如果是我們學術機構各自用自己喜歡的人,大家就算了,公職名位是「公共財」,不能!!

就是因為大家將公務人員職位變成「公共財」,但又是稀缺性的,所以大家會覺得公平分配是最重要,不會將私部門以管理者的判斷偏好用人視為具正當性。對不少公務人員而言,能在多年刻苦及激烈競爭中考上公職,是一種猶如古代科舉考到進士的一種榮譽,差不多成為他們的人生目的之一;更可怕的是有些一直考不上的會好像古代那些鬱鬱不得志的秀才一樣,抱憾終身,有時更出現思想鑽牛角尖,憤世嫉俗。

我覺得這個公務人員考試制度實在「太可怕」。縱然我上課時常講考上公務人員沒有什麼了不起,但對台灣一般民眾而言,這不僅是一份job,它本身就是一種榮譽及利益,縱然做公務人員不會使你成為有錢人,但它就有如「魔戒」一樣時常使人喪失理智,甚至精神分裂;當民眾天天罵公務人員表現不佳時,大家心裡其實多想插一腳進去。所以公務人員作為要做事的「公僕」與公務人員作為「公共財」是兩回事。

這還不是一種分贓嗎?不過是一種公平分贓的過程而已。至於分完後,他們是否能滿足公務需求,這是之後的事,與考試不需要有直接掛勾。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八條真實意思應該是:人民有應考試「分」公職之「利」。這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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