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2年來到台灣工作,至今近二十一年。雖然台灣也是華人社會,很多語言文化跟我長大的香港接近,但也有非常多生活面向的差異,特別是因為兩岸分治分隔多年所造成的思想制度之差異。作為一個社會科學及中國研究學者,有一些觀察值得和網友分享,希望給予華人研究界及關心華人社會的人士作為參考,也抒發我二十一年以來比較兩岸三地華人社會的感想。
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2014年9月20日 星期六
公共行政學的定位: 理論性? 應用性?
開學了,又有新一批學生加入公共行政學系的行列。第一次上課我都會問他們為什麼會挑選本系。除了想當公務人員外,也有一些同學會說,公共行政應該是比較實用性。如果要他們比較讀政治學與公共行政學時,他們的即時反應有時會是政治學是理論的;公共行政是實務的。但當他們開始修讀一些課程時,部分學生會抱怨課堂的內容太理論了、太抽象了。的確,公共行政學課程不太可能給他們「操作」的機會。
不過,我對學生甚至某些老師將公共行政學定位為「實務性」的學門並不以為然。所謂「不以為然」並不是否定公共行政學的實務性,而是其實務性並不排除它的理論性。因為理論與實務之間並不是對立的。我們應該從實務中歸納出理論,也可以依理論指導實務。
有趣的是,如果政治學是理論,公共行政是實務。那麼政治學的教授應該研究相關政府行政運作的理論,但臺灣的(純)政治學者並不熱衷於這方面的研究,在中研院的政治所並沒有任何公共行政的學者或研究官僚政治及公共治理的學者。而(純)公共行政學者又會自貶身價,不斷做「實務性」的研究,為政府做顧問,出版很多「工具性」的書籍,書名很多時候加上「管理」兩個字。而書裡面並非沒有理論,不過都是「老外」的理論。所以簡單而言他們的著作就是應(套)用「老外」理論於臺灣的實務研究論著。
我在以前的網誌文章及公開場合表示過,臺灣的公共行政是需要發展自己的理論。當學生及公務人員抱怨公共行政太理論時,其實表示了兩方面的問題。首先,所謂理論,很多是西方或美國的理論,他們的理論是基於自己的經驗歸納出來,所以跟本土會有落差。例如Dwight Waldo的「行政國」(administrative state)理論是說明美國憲政民主下的行政(官僚)權力在十九及二十世紀的擴張趨勢。但如果將這理論放在臺灣,變成公共行政的「硬知識」,指官僚權力在現代社會有擴大的必然趨勢,這是「形是實非」。因為不僅是臺灣,就算香港及大陸原本或一早就是administrative state,如果administrative state是指行政(官僚)主導政體的話。實際上,在自由化及民主化下,官僚權力反而是比以往下降的。所以我們所學到的(西方)理論與(本土)現實脫節。這也表明,我國公共行政學者並沒有像美國的同行般做歷史經驗的歸納,而政治學者則「不屑」做這工作;歷史學者則「不會」及「不懂」做這工作。
第二,我們將西方的理論視為「金科玉律」般緊緊追隨。臺灣公共行政學有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就是西方有什麼新概念理論,很快就會有學者帶進來,作為一種「新知識」,趕時髦。有時會進一步認為我們要馬上學習,替代舊有模式。例如,前一陣子流行講 holistic governance、joined-up government,我們也講這個。但人家講這個是有一定的歷史前因。其是基於之前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帶來的治理碎裂 (fragmentation)再加上資訊科技的發展,使其再走向新的集權化。我們有這樣的經驗嗎?或我們需要現階段講這個嗎?作為公共行政學者,瞭解先進國家的發展趨勢是需要的,但我們不能抽出歷史脈絡來談理論,這是臺灣公共行政學者一個明顯的問題。由於臺灣的公共行政學一開始就定位自己為工具應用性,而六、七十年代美國補助臺灣學生到美國特定學校攻讀學位時,也受到早期「發展公共行政學」(development public administration) 影響,似乎將美國的公共行政知識視為一種普世性沒有時空的硬知識來學習。所以他們都欠缺「歷史感」。香港城市大學的公共行政學博士課程要求所有學生必須修公共行政學的學術思想史。雖然所謂公共行政學的學術思想史其實就是美國公共行政學的學術思想史,但學生起碼知道「主流」公共行政學的發展脈絡,為未來的學術討論打好基礎(特別是在投稿國際期刊,因為有這背景訓練才能做好高層次的學術對話)。但臺灣的公共行政學碩博士課程並沒有如此的課程安排,所以學生的比較面及縱向面知識皆十分薄弱。
以上的情況也影響到我們的學術本土化,因為我們欠缺因應臺灣發展脈絡所歸納出來的知識,我們只能告知學生西方的知識,現實與理想(即西方知識)有落差,及對現實的批判。我們無法告知學生我們過去發展的邏輯及系統,我們無法有系統歸納出自身發展的本質,由此導向實務及就自身發展的脈絡提出可行的改革。我們或許有一些零碎的實務知識(是工具理性導向的),但大部分是一些tacit knowledge(隱性知識),不能概念化或批判化地呈現的知識。
本網誌前文批評學者當官的問題。有人認為教授中有不少具實務經驗知識,當官並沒有問題。但所謂實務經驗知識,實際上可能是一些適應當下制度的回應能力(adaptability)或權術。他們甚少從經驗中歸納出一些可有效傳播的 codified knowledge。公共行政學正是需要這種知識的累積。實務者甚少或無法做這類工作(否則應該他們來系上教學),但公共行政學者也沒有多少人做這工作,他們比較喜歡提供「藥方」多於做「深入的診斷」。
不過,我對學生甚至某些老師將公共行政學定位為「實務性」的學門並不以為然。所謂「不以為然」並不是否定公共行政學的實務性,而是其實務性並不排除它的理論性。因為理論與實務之間並不是對立的。我們應該從實務中歸納出理論,也可以依理論指導實務。
有趣的是,如果政治學是理論,公共行政是實務。那麼政治學的教授應該研究相關政府行政運作的理論,但臺灣的(純)政治學者並不熱衷於這方面的研究,在中研院的政治所並沒有任何公共行政的學者或研究官僚政治及公共治理的學者。而(純)公共行政學者又會自貶身價,不斷做「實務性」的研究,為政府做顧問,出版很多「工具性」的書籍,書名很多時候加上「管理」兩個字。而書裡面並非沒有理論,不過都是「老外」的理論。所以簡單而言他們的著作就是應(套)用「老外」理論於臺灣的實務研究論著。
我在以前的網誌文章及公開場合表示過,臺灣的公共行政是需要發展自己的理論。當學生及公務人員抱怨公共行政太理論時,其實表示了兩方面的問題。首先,所謂理論,很多是西方或美國的理論,他們的理論是基於自己的經驗歸納出來,所以跟本土會有落差。例如Dwight Waldo的「行政國」(administrative state)理論是說明美國憲政民主下的行政(官僚)權力在十九及二十世紀的擴張趨勢。但如果將這理論放在臺灣,變成公共行政的「硬知識」,指官僚權力在現代社會有擴大的必然趨勢,這是「形是實非」。因為不僅是臺灣,就算香港及大陸原本或一早就是administrative state,如果administrative state是指行政(官僚)主導政體的話。實際上,在自由化及民主化下,官僚權力反而是比以往下降的。所以我們所學到的(西方)理論與(本土)現實脫節。這也表明,我國公共行政學者並沒有像美國的同行般做歷史經驗的歸納,而政治學者則「不屑」做這工作;歷史學者則「不會」及「不懂」做這工作。
第二,我們將西方的理論視為「金科玉律」般緊緊追隨。臺灣公共行政學有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就是西方有什麼新概念理論,很快就會有學者帶進來,作為一種「新知識」,趕時髦。有時會進一步認為我們要馬上學習,替代舊有模式。例如,前一陣子流行講 holistic governance、joined-up government,我們也講這個。但人家講這個是有一定的歷史前因。其是基於之前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帶來的治理碎裂 (fragmentation)再加上資訊科技的發展,使其再走向新的集權化。我們有這樣的經驗嗎?或我們需要現階段講這個嗎?作為公共行政學者,瞭解先進國家的發展趨勢是需要的,但我們不能抽出歷史脈絡來談理論,這是臺灣公共行政學者一個明顯的問題。由於臺灣的公共行政學一開始就定位自己為工具應用性,而六、七十年代美國補助臺灣學生到美國特定學校攻讀學位時,也受到早期「發展公共行政學」(development public administration) 影響,似乎將美國的公共行政知識視為一種普世性沒有時空的硬知識來學習。所以他們都欠缺「歷史感」。香港城市大學的公共行政學博士課程要求所有學生必須修公共行政學的學術思想史。雖然所謂公共行政學的學術思想史其實就是美國公共行政學的學術思想史,但學生起碼知道「主流」公共行政學的發展脈絡,為未來的學術討論打好基礎(特別是在投稿國際期刊,因為有這背景訓練才能做好高層次的學術對話)。但臺灣的公共行政學碩博士課程並沒有如此的課程安排,所以學生的比較面及縱向面知識皆十分薄弱。
以上的情況也影響到我們的學術本土化,因為我們欠缺因應臺灣發展脈絡所歸納出來的知識,我們只能告知學生西方的知識,現實與理想(即西方知識)有落差,及對現實的批判。我們無法告知學生我們過去發展的邏輯及系統,我們無法有系統歸納出自身發展的本質,由此導向實務及就自身發展的脈絡提出可行的改革。我們或許有一些零碎的實務知識(是工具理性導向的),但大部分是一些tacit knowledge(隱性知識),不能概念化或批判化地呈現的知識。
本網誌前文批評學者當官的問題。有人認為教授中有不少具實務經驗知識,當官並沒有問題。但所謂實務經驗知識,實際上可能是一些適應當下制度的回應能力(adaptability)或權術。他們甚少從經驗中歸納出一些可有效傳播的 codified knowledge。公共行政學正是需要這種知識的累積。實務者甚少或無法做這類工作(否則應該他們來系上教學),但公共行政學者也沒有多少人做這工作,他們比較喜歡提供「藥方」多於做「深入的診斷」。
2014年8月24日 星期日
教授當官的問題 ─ 他們真的瞭解國家機器嗎?
台灣政治生態其中一個有趣現象就是頗多大學教授被吸收成為政府領導官員。這在我大學讀相關台灣科目時就注意到,當時已對台灣政府內閣成員的高學歷印象深刻,政務官頗多有PhD及是大學教授出身。這好像也是被視為台灣經濟起飛的原因之一。相對地,香港政府直至現在只有三位問責局長是教授出身(李國章、張炳良及陳家強)。香港政府並沒有積極從學術界吸收人才,這也是香港學術界感到鬱悶的其中一個原因。
學者教授作為知識分子論政,或在行政機關以外參與政治(如參加社會運動或進入一些政府諮詢委員會),並沒有什麼爭議性,但應否當官則有很多可議之處。近年台灣輿論就經常批評政府領導官員太多是教授出身,而且他們的表現不甚理想,也常常涉入一些爭議性的問題,多位教授出身的部長因各種原因下台,日前就是蔣偉寧涉及論文掛名問題而去官,但最後還是找政大的卸任校長(即又是教授)補他教育部部長的位置。
我剛來到台灣工作時,對這種「學而優則仕」的文化有點不以為然。主要原因是覺得,對我而言,這些學者從政,並非是「學而優則仕」,而是「學不優而仕」。台灣學術發展(特別在社會科學)不能在國際上有亮麗的表現其中一個原因是很多學者升到教授之後,就開始求官,「不務正業」,學術事業停滯不前。
不過,我也不能否認的就是,學術界涉入政府管理對台灣發展之貢獻。最近因為研究計畫或偶然因素,瞭解到國民黨遷台後,很多的基礎建設皆是留學美國的華人教授來台建立的。例如在研考會擔任十二年主委的魏鏞就是美國奧勒岡大學政治學博士,在美國的大學任教多年,後來被政府延攬回台負責研考工作,為台灣的政府管理引進多項制度及新觀念。在美國留學的經濟學博士劉大中,來台後就擔任賦稅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創立「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對台灣的財經制度之建立有很大的貢獻。
不過,上述學者所以能發揮功效主要原因是威權時代對技術菁英之器重,而技術菁英只要得到當權者信任,就可以不太受外部約束之下展現才能。而作為新制度奠基者,他們也不用面對後來出現的官僚積弊問題。無論如何,他們從來都不是政治家。魏鏞離任研考會後才開始「真正地」從政,參與立委選舉。但除了第一次當選之外,之後兩次都無法選上。
民主化使台灣的政府管理變得越來越政治化,學者以專業能力從政並沒有太多的優勢。而很多人認為學者「借調」當官,並不會對政府工作有太大的投入承諾,純粹是過過官癮,一旦中箭落馬就回校教書。這也可能是事實的一部分。
對我而言,更關鍵的是,學者是否瞭解龐大且複雜的官僚架構,並駕御之,且同時適當處理外部的媒體及民眾的輿論?近年政府治理出現很多問題,輿論只會將批評聚焦在最高領導人,假設部長們能像神一樣控制一切。我想問題是,不管是學者或其他背景出身的部長,他們對「官僚叢林」的瞭解是有限的,各政策領域的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可能是來自其他先進國家)並不會幫助他們駕御這陌生的國家機器及處理它數十年運作下所沉澱的積弊問題。
現在擔任行政院院長的江宜樺,是研究政治思想的學者。很多人批評他在擔任行政院院長後的作為違背了他主張的自由主義思想,自己打自己咀巴。我的看法就是「純理論研究」(沒有經驗分析)的政治思想學者往往僅是「理想者」,當他們當官的時候,就知道要將他們自己的著作通通燒掉(不用等他們的學生燒)。
作為公共行政學者,我認為我們迄今對自己國家機器運作的真相瞭解是膚淺的(除了一些描述性的經驗外),有時錯誤將我國某些制度等同西方的對應制度(如錯誤將台灣的考試用人簡單等同西方的功績用人)。公共行政學者的應有貢獻就是要更深入瞭解政府的運作,從經驗中歸納出有意義的相關國家機器運作的知識。我認為這些知識不能簡單從西方的經驗及知識框架中獲得,必須建立更為本土的研究及知識。在這前提下,才能推動長遠的治理變革,也為未來政務官在開始操作國家機器前,建立知識框架。
學者教授作為知識分子論政,或在行政機關以外參與政治(如參加社會運動或進入一些政府諮詢委員會),並沒有什麼爭議性,但應否當官則有很多可議之處。近年台灣輿論就經常批評政府領導官員太多是教授出身,而且他們的表現不甚理想,也常常涉入一些爭議性的問題,多位教授出身的部長因各種原因下台,日前就是蔣偉寧涉及論文掛名問題而去官,但最後還是找政大的卸任校長(即又是教授)補他教育部部長的位置。
我剛來到台灣工作時,對這種「學而優則仕」的文化有點不以為然。主要原因是覺得,對我而言,這些學者從政,並非是「學而優則仕」,而是「學不優而仕」。台灣學術發展(特別在社會科學)不能在國際上有亮麗的表現其中一個原因是很多學者升到教授之後,就開始求官,「不務正業」,學術事業停滯不前。
不過,我也不能否認的就是,學術界涉入政府管理對台灣發展之貢獻。最近因為研究計畫或偶然因素,瞭解到國民黨遷台後,很多的基礎建設皆是留學美國的華人教授來台建立的。例如在研考會擔任十二年主委的魏鏞就是美國奧勒岡大學政治學博士,在美國的大學任教多年,後來被政府延攬回台負責研考工作,為台灣的政府管理引進多項制度及新觀念。在美國留學的經濟學博士劉大中,來台後就擔任賦稅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創立「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對台灣的財經制度之建立有很大的貢獻。
不過,上述學者所以能發揮功效主要原因是威權時代對技術菁英之器重,而技術菁英只要得到當權者信任,就可以不太受外部約束之下展現才能。而作為新制度奠基者,他們也不用面對後來出現的官僚積弊問題。無論如何,他們從來都不是政治家。魏鏞離任研考會後才開始「真正地」從政,參與立委選舉。但除了第一次當選之外,之後兩次都無法選上。
民主化使台灣的政府管理變得越來越政治化,學者以專業能力從政並沒有太多的優勢。而很多人認為學者「借調」當官,並不會對政府工作有太大的投入承諾,純粹是過過官癮,一旦中箭落馬就回校教書。這也可能是事實的一部分。
對我而言,更關鍵的是,學者是否瞭解龐大且複雜的官僚架構,並駕御之,且同時適當處理外部的媒體及民眾的輿論?近年政府治理出現很多問題,輿論只會將批評聚焦在最高領導人,假設部長們能像神一樣控制一切。我想問題是,不管是學者或其他背景出身的部長,他們對「官僚叢林」的瞭解是有限的,各政策領域的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可能是來自其他先進國家)並不會幫助他們駕御這陌生的國家機器及處理它數十年運作下所沉澱的積弊問題。
現在擔任行政院院長的江宜樺,是研究政治思想的學者。很多人批評他在擔任行政院院長後的作為違背了他主張的自由主義思想,自己打自己咀巴。我的看法就是「純理論研究」(沒有經驗分析)的政治思想學者往往僅是「理想者」,當他們當官的時候,就知道要將他們自己的著作通通燒掉(不用等他們的學生燒)。
作為公共行政學者,我認為我們迄今對自己國家機器運作的真相瞭解是膚淺的(除了一些描述性的經驗外),有時錯誤將我國某些制度等同西方的對應制度(如錯誤將台灣的考試用人簡單等同西方的功績用人)。公共行政學者的應有貢獻就是要更深入瞭解政府的運作,從經驗中歸納出有意義的相關國家機器運作的知識。我認為這些知識不能簡單從西方的經驗及知識框架中獲得,必須建立更為本土的研究及知識。在這前提下,才能推動長遠的治理變革,也為未來政務官在開始操作國家機器前,建立知識框架。
2014年7月15日 星期二
教育商品化的關鍵問題: 買方自我商品化
教育商品化是公部門活動商品化其中一個焦點,但教育的商品化又有別於一般公共服務之商品化,因為教師與學生之間一直存在一個微妙的關係,就是從accountability的角度看,究竟兩者是何者擔任課責者及被課責者?公平而言,兩者皆擔任課責者及被課責者的角色,因為老師對學生的學習態度及成效是有所期待的,但同時學生也會對老師的教學投入及效果有所期待,所以教師與學生是mutually accountable。
當然在不同的學習情境中,這種關係是可以有很大變化。在補習班的教學中,補習老師基本上完全是被課責者,學生就簡單等同消費者去商店買服務一樣,但其所買的其實不是「知識」,而是「考試技巧或捷徑」。而補習班或老師的performance就是由學生在「公開」考試所獲取的成績作為反映。
反對一般正規教育商品化的理由之一就是教育並非為了考試,教育工作並非「賣學位」。但弔詭的是學校的所作所為其實不斷在商品化自己,例如塑造自己是「名牌學校」。當然,此商品化並非等同上述補習班的商品化,而是力求建立或維持自己的「賣方市場」地位,即學生與家長有求於我,多於學校有求於學生家長。所以如在大學教育中,台灣的公立大學相對維持一種「賣方市場」的地位,而私立大學則處於「買方市場」的地位,必須主動到高中招生以極大化學生之吸納。
但由於少子化的問題,加上近年廣設大學,將教育進一步普及化,所以總體上,教育越來越傾向由「買方市場」主導。在一般商品市場中,「買方市場」之建立是一種良好的發展趨勢,因為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他們基於自身的利益,會理性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
但「教育」這「產品」似乎較為複雜,因為教育本質上並非消費品,對「功利」的學生而言,他們不是來「享受」教育。很多學生愛投考商學院或法學院,其並非因為愛商學或法學,而是考量到未來的事業前途,他們是來自我裝備,說得好聽一點叫「自我增值」。說穿了,他們接受教育其實是一種「自我商品化」,使自己在就業市場中更能「出售自己」。但當他們出售自己前,是否真的受過嚴格訓練?那張證書或成績單真的能反映背後的實力嗎?
問題來了,教育工作者其實應該如「專業監督者」般為社會把關,就業市場是相信經過這「專業監督者」「認證」出來的畢業生是夠水準的。一般教育不同於補習班,補習班本身不會對學生做「認證」,學生必須經過「第三者」即公開考試獲取認可。如果做認證的工作是由「買方市場」主導會如何?很多大專院校為了自我商品化,也不斷尋求各種認證,那些認證工作如果也是由「買方市場」主導會如何?可以想像,只要有錢,這些「專業監督者」可能會降低要求,在認證標準上作出讓步,甚至主動降低標準。
台灣大學的在職碩士專班就是明顯的例子。師生之間有一定的默契,不能對在職碩士班學生要求太高,因為他們白天要工作。但在職班的學生又想領跟一般生(full-time student)相同的證書,且修讀時間也跟一般生相同,台灣沒有什麼兼讀(part-time)碩士班的觀念(即要求比一般生修讀較長時間才能畢業),而在職班的學費會比較貴,這不是變相賣學位嗎?
當然在不同的學習情境中,這種關係是可以有很大變化。在補習班的教學中,補習老師基本上完全是被課責者,學生就簡單等同消費者去商店買服務一樣,但其所買的其實不是「知識」,而是「考試技巧或捷徑」。而補習班或老師的performance就是由學生在「公開」考試所獲取的成績作為反映。
反對一般正規教育商品化的理由之一就是教育並非為了考試,教育工作並非「賣學位」。但弔詭的是學校的所作所為其實不斷在商品化自己,例如塑造自己是「名牌學校」。當然,此商品化並非等同上述補習班的商品化,而是力求建立或維持自己的「賣方市場」地位,即學生與家長有求於我,多於學校有求於學生家長。所以如在大學教育中,台灣的公立大學相對維持一種「賣方市場」的地位,而私立大學則處於「買方市場」的地位,必須主動到高中招生以極大化學生之吸納。
但由於少子化的問題,加上近年廣設大學,將教育進一步普及化,所以總體上,教育越來越傾向由「買方市場」主導。在一般商品市場中,「買方市場」之建立是一種良好的發展趨勢,因為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他們基於自身的利益,會理性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
但「教育」這「產品」似乎較為複雜,因為教育本質上並非消費品,對「功利」的學生而言,他們不是來「享受」教育。很多學生愛投考商學院或法學院,其並非因為愛商學或法學,而是考量到未來的事業前途,他們是來自我裝備,說得好聽一點叫「自我增值」。說穿了,他們接受教育其實是一種「自我商品化」,使自己在就業市場中更能「出售自己」。但當他們出售自己前,是否真的受過嚴格訓練?那張證書或成績單真的能反映背後的實力嗎?
問題來了,教育工作者其實應該如「專業監督者」般為社會把關,就業市場是相信經過這「專業監督者」「認證」出來的畢業生是夠水準的。一般教育不同於補習班,補習班本身不會對學生做「認證」,學生必須經過「第三者」即公開考試獲取認可。如果做認證的工作是由「買方市場」主導會如何?很多大專院校為了自我商品化,也不斷尋求各種認證,那些認證工作如果也是由「買方市場」主導會如何?可以想像,只要有錢,這些「專業監督者」可能會降低要求,在認證標準上作出讓步,甚至主動降低標準。
台灣大學的在職碩士專班就是明顯的例子。師生之間有一定的默契,不能對在職碩士班學生要求太高,因為他們白天要工作。但在職班的學生又想領跟一般生(full-time student)相同的證書,且修讀時間也跟一般生相同,台灣沒有什麼兼讀(part-time)碩士班的觀念(即要求比一般生修讀較長時間才能畢業),而在職班的學費會比較貴,這不是變相賣學位嗎?
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公共服務商品化: 賣方市場→買方市場→公帑出資買方市場
人類生活的商品化並不是什麼新鮮事情。當社會分工不斷細緻化,以及透過人際交換獲取生活所需的程度不斷提升之下,商品化是必然的現象。各種財貨商品化之差異性是在於「供應者」與「需求者」之間的關係。特別在於究竟是需求者有求於供應者為多,還是供應者有求於需求者為多?前者情況可稱之為「賣方市場」(seller's market);後者稱之為「買方市場」(buyer's market)。
在賣方市場情境,供應者可主導市場的運作,也保持較大的獨立性。在這情境下,一般上供應者數量不多,或受到高度管制。此外,供應者就算不一定能獲取暴利,大富大貴,但多可確保生活無憂。但相對地,在賣方市場之下,需求者/消費者在獲取財貨後有可能無法滿足需求,甚至任由供應者宰割。在賣方市場情境下,制衡這缺失之力量僅能透過「專業主義」(professionalism)或「專業課責交待」(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
賣方市場問題在公共服務尤甚,因為公共服務常常為政府壟斷供應,或受到政府高度管制。以賣方市場/買方市場作為分析框架,解決這問題之方向明顯是建立「買方市場」的公共服務情境。這是一九八零年代至今的主流思想及作法,透過由上而下的政治力量,建立準市場機制,迫使機關如回應消費者般回應民眾。縱然有論者認為這種「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NPM]的熱潮已退,進入所謂「公共治理」(public governance)的跨部門協力合作模式,但筆者認為NPM所奠定的改革方向並沒有實質逆轉,且在確立「消費主義」正當性之前提下強化以「買方市場」方式運作公共服務應然性。縱然有不少輿論批評公共服務「民營化」(privatization)之缺失,但這些批評只反映評論者認為民營化沒有建立「買方市場」而已,並非否定「買方市場」本身之正當性。
大家必須要注意,傳統理念之商品化是建基在一種「特定的」市場化的框架中,即商品是存在貨幣價格及成本,並以價格調整供需量。但在公共服務的商品化中(特別在臺灣),往往只強調「顧客導向」(customer-oriented),「價格」往往被抽離,不見了!!
「用者自付」(user charge)是公共服務民營化其中一項類別,但在臺灣,對公共服務用者自付觀念並不太被接受。例如,將運動場館改以BOT/OT方式運作,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所以需要調漲收費,民眾就不太接受。對一向享受免費或廉價公共服務的民眾而言,似乎難以接受用者自付的觀念。
反對「用者自付」者可能辯解認為不應將公共服務商品化,要「公平地」(其實質意涵是便宜,甚至無償)將資源分配給民眾,但他們並不會抗拒「顧客導向」理念。這意思就是要
「買方市場」,但不要「對價」付出。筆者定義這為「公帑出資買方市場」(publicly funded buyer's market),這種買方市場絕對不是否定商品化。在欠缺公民性(citizenship)社會中,這實是導向集體自殺。
臺灣近年不斷推動政府服務創新,鼓勵前線機關發展「為民服務」。但大多數的「創新」項目皆是增加機關員工的工作量及政府成本,而創新項目大多沒有考慮成本-效益。「個別」民眾當然享受到比以往更為方便及優質的服務,但這是否排擠到其他資源或降低其他服務的品質或效率?
例如,某市提供跨區申辦項目的收件服務,導致中心區域服務量增加,當地居民等候服務時間延長,且部分案件仍要以郵寄方式傳送文件。這項服務是完全免費的,所以相關民眾不但不用花額外車資完成申辦,也不用花郵資,這是否合理呢?
「公帑出資買方市場」並沒有脫離商品化的本質,且可能是更惡質的商品化,因為它是免費的或由公眾間接埋單的。
在賣方市場情境,供應者可主導市場的運作,也保持較大的獨立性。在這情境下,一般上供應者數量不多,或受到高度管制。此外,供應者就算不一定能獲取暴利,大富大貴,但多可確保生活無憂。但相對地,在賣方市場之下,需求者/消費者在獲取財貨後有可能無法滿足需求,甚至任由供應者宰割。在賣方市場情境下,制衡這缺失之力量僅能透過「專業主義」(professionalism)或「專業課責交待」(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
賣方市場問題在公共服務尤甚,因為公共服務常常為政府壟斷供應,或受到政府高度管制。以賣方市場/買方市場作為分析框架,解決這問題之方向明顯是建立「買方市場」的公共服務情境。這是一九八零年代至今的主流思想及作法,透過由上而下的政治力量,建立準市場機制,迫使機關如回應消費者般回應民眾。縱然有論者認為這種「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NPM]的熱潮已退,進入所謂「公共治理」(public governance)的跨部門協力合作模式,但筆者認為NPM所奠定的改革方向並沒有實質逆轉,且在確立「消費主義」正當性之前提下強化以「買方市場」方式運作公共服務應然性。縱然有不少輿論批評公共服務「民營化」(privatization)之缺失,但這些批評只反映評論者認為民營化沒有建立「買方市場」而已,並非否定「買方市場」本身之正當性。
大家必須要注意,傳統理念之商品化是建基在一種「特定的」市場化的框架中,即商品是存在貨幣價格及成本,並以價格調整供需量。但在公共服務的商品化中(特別在臺灣),往往只強調「顧客導向」(customer-oriented),「價格」往往被抽離,不見了!!
「用者自付」(user charge)是公共服務民營化其中一項類別,但在臺灣,對公共服務用者自付觀念並不太被接受。例如,將運動場館改以BOT/OT方式運作,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所以需要調漲收費,民眾就不太接受。對一向享受免費或廉價公共服務的民眾而言,似乎難以接受用者自付的觀念。
反對「用者自付」者可能辯解認為不應將公共服務商品化,要「公平地」(其實質意涵是便宜,甚至無償)將資源分配給民眾,但他們並不會抗拒「顧客導向」理念。這意思就是要
「買方市場」,但不要「對價」付出。筆者定義這為「公帑出資買方市場」(publicly funded buyer's market),這種買方市場絕對不是否定商品化。在欠缺公民性(citizenship)社會中,這實是導向集體自殺。
臺灣近年不斷推動政府服務創新,鼓勵前線機關發展「為民服務」。但大多數的「創新」項目皆是增加機關員工的工作量及政府成本,而創新項目大多沒有考慮成本-效益。「個別」民眾當然享受到比以往更為方便及優質的服務,但這是否排擠到其他資源或降低其他服務的品質或效率?
例如,某市提供跨區申辦項目的收件服務,導致中心區域服務量增加,當地居民等候服務時間延長,且部分案件仍要以郵寄方式傳送文件。這項服務是完全免費的,所以相關民眾不但不用花額外車資完成申辦,也不用花郵資,這是否合理呢?
「公帑出資買方市場」並沒有脫離商品化的本質,且可能是更惡質的商品化,因為它是免費的或由公眾間接埋單的。
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不是人是否"理性",而是人什麼時候(應該) "理性"
臺灣商業周刊是傾向古典自由主義理念的雜誌。每一期皆有一位撰稿人以市場經濟學思維評論時事,他名字叫楊少強。從市場經濟學出發,在其中一期,他就認為政府不應該對食品品質問題作太多管制,政府干預只會越管越糟糕。這是非常典型市場經濟學的看法。
在去年11月其中一期,他討論了人類是否理性的問題。該文主要是反駁現今部分討論指人是"非理性"的論點。首先必須指出,他所謂"理性"是指"個人自利",並衍生出個人的選擇是以個人偏好出發,傾向以"個人利益極大化"作為選擇之取向。他在反駁"非理性"論點上,提出兩大理據。第一,人是理性是經濟學的學術假設,是經濟學的出發點,用以推理事情,它不是用來解釋所有事實。所以社會出現"非理性"行為,並非經濟學要處理之部分。第二,縱然有所謂"非理性"行為之現象,他認為直至現在仍沒有具邏輯一致性的"非理性"理論。他為了調侃所謂"非理性"理論"可能"之存在,他推論"非理性"理論會是:預期股票將下跌,人們反而搶著買;薪水和努力程度無關,人們會更努力工作;糖的價格越高,人們會吃更多糖;收入相同時,廠商會選成本較高的方法而放棄成本較低的方法。
大家要注意這"調侃"所採用的例子皆是有關商業或市場買賣活動,在"生存壓力"框架中,人當然會傾向以"理性"或經濟計算方式作思考,但不是所有情境皆處於"生存壓力"之下。而在其他非商業活動中,人是否有其他傾向呢?大家必須記住,近幾十年,經濟學已"入侵"其他學門,包括政治及公共行政學中(以所謂"公共或理性選擇"作為代號),處理所有公共議題或集體行為。這代表經濟學認為自己的學說是超越市場經濟活動,適用於任何個人及集體行為。
其實,"非理性"的理論已經存在,特別是在演化心理學、行為經濟學及腦神經科學等學門中出現。演化心理學指出,人的理性並非全然以"個人"利益作出發點。為了生存,人必須群居合作,與其他族群競爭。演化心理學並沒有否定人是自利,"合作"實是為了提升個人存活的機會(電腦模擬證明純自利者比合作者生存機會較低),而且人們的合作是有條件的,就是當團體中的"不合作者"或"瞞騙者"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下,其他"原"合作者就會放棄合作。
說到這裡,好像沒有跟經濟學學說有很大的差距。但演化心理學發現,人類對"不公平"或"不正義"的行為有著極強烈的敏感反應(就算他們不是受害者本身),會不惜一切代價懲罰社會中的叛徒,非常情緒性的。這解釋了為什麼不少社會(包括臺灣)對維持死刑那麼堅決。縱然沒有證據證明死刑政策會降低嚴重罪行之發生,但社會仍堅持維持死刑。因為在這問題上,民眾根本不是從功利角度出發,而是透過執行死刑來作"短期心理補償",通俗的說法是還死者及其家屬一個"公道"。另一個最典型的例子是「分錢遊戲」(Ultimate Game)(可參看猩猩比人類「理性」,還是猩猩比人類「單純」一文),這例子反映人類往往以"公平"的角度處理問題,面對不公平的對待,他們會選擇"一拍兩散",而不會採取經濟學所謂"利益極大化"的策略。這在在說明經濟學對很多人類行為推論上是根本無效。當然你可以說經濟學的學說是提供"應然性的策略",而非實然性的解釋。但過度使用經濟學策略是否恰當呢?
行為經濟學家(非主流市場經濟學)透過大量的例證,證明就算人類的經濟行為也不一定很"理性"。而就人際互動關係上,人類會區分"社會規範"和"市場規範"(即經濟功利思維)兩個領域,我們不應用"市場規範"來處理原本以"社會規範"來處理的問題,例如男女感情關係。此外,一旦將原本以"社會規範"來處理的問題改為以"市場規範"來處理,效果可能會更糟糕。其中一個例子是以色列一家托兒所以罰款方式嚇阻父母遲接小孩,但結果這措施不但沒有嚇阻遲接行為,反而父母們覺得他們已經以付費方式換取遲接行為。原本,這些父母對遲接行為是有一定的內疚感,但罰款措施實行後,他們反而不內疚。行為經濟學解釋認為,因為原本遲接行為所產生之內疚感是包含在社會規範中,現在罰款政策反而將這社會規範變成市場規範。而當你採用了市場規範後,就很難轉回社會規範。當罰款政策失敗後,托兒所撤銷了這措施,但遲接行為不減反增,因為社會及市場規範都被移除了。
這討論對我有很大的啟示。我們對公務人員的管理是否應採用更多的經濟誘因?我是一直抱否定立場的。道理是一樣的,如果我們啟動了"市場規範",公務人員之管理就無法回到"社會規範"。而政府並非企業,無法利用太多經濟誘因進行激勵,一旦因預算不足削減原有的獎勵,後果就如同托兒所撤銷罰款一樣。
我曾研究台灣警察的績效管理問題,就發現台灣警政機關長期使用績效指標管理警察(有時會聯結物質獎勵),導致這裡的警察沒有指標就不會辦事,完全像是一個經濟動物(更像馬戲團的動物),這跟上述"社會規範"和"市場規範"道理是吻合的。
所以問題關鍵不是人是否"理性",更重要是我們應否將人導向或強化如此的"理性"(如將所有人際關係都推向市場關係)。我不否認經濟學是非常powerful,但它的power可能會為人類帶來災難。
在去年11月其中一期,他討論了人類是否理性的問題。該文主要是反駁現今部分討論指人是"非理性"的論點。首先必須指出,他所謂"理性"是指"個人自利",並衍生出個人的選擇是以個人偏好出發,傾向以"個人利益極大化"作為選擇之取向。他在反駁"非理性"論點上,提出兩大理據。第一,人是理性是經濟學的學術假設,是經濟學的出發點,用以推理事情,它不是用來解釋所有事實。所以社會出現"非理性"行為,並非經濟學要處理之部分。第二,縱然有所謂"非理性"行為之現象,他認為直至現在仍沒有具邏輯一致性的"非理性"理論。他為了調侃所謂"非理性"理論"可能"之存在,他推論"非理性"理論會是:預期股票將下跌,人們反而搶著買;薪水和努力程度無關,人們會更努力工作;糖的價格越高,人們會吃更多糖;收入相同時,廠商會選成本較高的方法而放棄成本較低的方法。
大家要注意這"調侃"所採用的例子皆是有關商業或市場買賣活動,在"生存壓力"框架中,人當然會傾向以"理性"或經濟計算方式作思考,但不是所有情境皆處於"生存壓力"之下。而在其他非商業活動中,人是否有其他傾向呢?大家必須記住,近幾十年,經濟學已"入侵"其他學門,包括政治及公共行政學中(以所謂"公共或理性選擇"作為代號),處理所有公共議題或集體行為。這代表經濟學認為自己的學說是超越市場經濟活動,適用於任何個人及集體行為。
其實,"非理性"的理論已經存在,特別是在演化心理學、行為經濟學及腦神經科學等學門中出現。演化心理學指出,人的理性並非全然以"個人"利益作出發點。為了生存,人必須群居合作,與其他族群競爭。演化心理學並沒有否定人是自利,"合作"實是為了提升個人存活的機會(電腦模擬證明純自利者比合作者生存機會較低),而且人們的合作是有條件的,就是當團體中的"不合作者"或"瞞騙者"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下,其他"原"合作者就會放棄合作。
說到這裡,好像沒有跟經濟學學說有很大的差距。但演化心理學發現,人類對"不公平"或"不正義"的行為有著極強烈的敏感反應(就算他們不是受害者本身),會不惜一切代價懲罰社會中的叛徒,非常情緒性的。這解釋了為什麼不少社會(包括臺灣)對維持死刑那麼堅決。縱然沒有證據證明死刑政策會降低嚴重罪行之發生,但社會仍堅持維持死刑。因為在這問題上,民眾根本不是從功利角度出發,而是透過執行死刑來作"短期心理補償",通俗的說法是還死者及其家屬一個"公道"。另一個最典型的例子是「分錢遊戲」(Ultimate Game)(可參看猩猩比人類「理性」,還是猩猩比人類「單純」一文),這例子反映人類往往以"公平"的角度處理問題,面對不公平的對待,他們會選擇"一拍兩散",而不會採取經濟學所謂"利益極大化"的策略。這在在說明經濟學對很多人類行為推論上是根本無效。當然你可以說經濟學的學說是提供"應然性的策略",而非實然性的解釋。但過度使用經濟學策略是否恰當呢?
行為經濟學家(非主流市場經濟學)透過大量的例證,證明就算人類的經濟行為也不一定很"理性"。而就人際互動關係上,人類會區分"社會規範"和"市場規範"(即經濟功利思維)兩個領域,我們不應用"市場規範"來處理原本以"社會規範"來處理的問題,例如男女感情關係。此外,一旦將原本以"社會規範"來處理的問題改為以"市場規範"來處理,效果可能會更糟糕。其中一個例子是以色列一家托兒所以罰款方式嚇阻父母遲接小孩,但結果這措施不但沒有嚇阻遲接行為,反而父母們覺得他們已經以付費方式換取遲接行為。原本,這些父母對遲接行為是有一定的內疚感,但罰款措施實行後,他們反而不內疚。行為經濟學解釋認為,因為原本遲接行為所產生之內疚感是包含在社會規範中,現在罰款政策反而將這社會規範變成市場規範。而當你採用了市場規範後,就很難轉回社會規範。當罰款政策失敗後,托兒所撤銷了這措施,但遲接行為不減反增,因為社會及市場規範都被移除了。
這討論對我有很大的啟示。我們對公務人員的管理是否應採用更多的經濟誘因?我是一直抱否定立場的。道理是一樣的,如果我們啟動了"市場規範",公務人員之管理就無法回到"社會規範"。而政府並非企業,無法利用太多經濟誘因進行激勵,一旦因預算不足削減原有的獎勵,後果就如同托兒所撤銷罰款一樣。
我曾研究台灣警察的績效管理問題,就發現台灣警政機關長期使用績效指標管理警察(有時會聯結物質獎勵),導致這裡的警察沒有指標就不會辦事,完全像是一個經濟動物(更像馬戲團的動物),這跟上述"社會規範"和"市場規範"道理是吻合的。
所以問題關鍵不是人是否"理性",更重要是我們應否將人導向或強化如此的"理性"(如將所有人際關係都推向市場關係)。我不否認經濟學是非常powerful,但它的power可能會為人類帶來災難。
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公務人員執行任務當中的政治責任問題:方仰寧事件的評論
我在台灣研究相關公務人員管理多年,有一些現象一直覺得很荒唐,就是這裡的公務人員不太慎言,特別是在公開場合。4月11日發生了包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事件,要求分局長方仰寧下台。當我在電視看到這場景第一個反應就是社運人士怎麼可以將一個「執法者」涉入政治,利用政治壓力要求他下台。當我進一步瞭解事件背景,就知道緣由是方局長在事前作了一些不當的言論,惹起部分民眾的憤怒。所謂不當的言論包括跟示威者互相嗆聲,就蔡丁貴教授申請在立法院前集會,說蔡以後再申請集遊,他也不會同意。其實這些已經是一種情緒性的「政治言論」。
在公務人員有沒有言論自由?被忽略的"信任論"觀點一文已討論了公務人員在業務以外的言論問題,這次想討論一下執行任務中的言論問題,這涉及公務人員擔負的責任問題。
在香港,近年也出現不少警民衝突的狀況,也有人批評警察執法過當。但就算遇到如此的政治化狀況,矛頭都不會指向一個在場的警察指揮官,而是指向警務處處長。簡單的邏輯就是警務處處長是警察首長(也屬於政治任命官員),他要承擔一定的政治責任。不過,更重要的是香港的警官不會隨便作出任務範圍以外的規範性言論。所以香港的記者也不能找到他們什麼把柄。
但在台灣,一個小小的警察局分局局長竟然成為政治人物,其實某程度上是涉及到台灣公共行政沒有明確區分政治責任及行政責任的界線問題。我在2012年「公共行政學報」發表了南轅北轍的議題與路徑:政治轉型下台灣與香港文官中立機制之比較一文,指出台灣建立文官中立制度的時候,沒有如香港般聚焦在政治與行政責任區分的問題。簡單而言,就是公務人員或常任文官不應承擔任何政治責任。所謂政治責任就是基於執行上級指派任務範圍以外的責任,換句話就是公務人員不應自行作出越權的行徑或舉動;另一方面,上級也不應指派公務人員做一些有可能使他們要負上政治責任的任務。簡單而言,公務人員不應主動或被動地「政治曝光」。
就以上兩點,首先我必須指出包圍中正一分局事件後,很多人同情方仰寧,認為他只是執法人員,不應用人群壓力要他下台。但輿論一直忽略了一點,就是方仰寧太高調的表現了他的情緒及判斷,他不是在執法,他是在做政治決策(起碼示威者如此判斷)。蔡丁貴申請在立法院前集會,他只需要講他會「依法審查申請」就可以,不要加任何情緒性或自我判斷的言論。這些多餘的言論會使他變成「政治家」。我並不是說他在作出申請集會審批上不是做政治判斷,問題是這種政治判斷不能「外顯」出來,一切政治後果仍然由政務官承擔。這也是文官中立「匿名性」(anonymity)機制的重要一環。如果政務官認為這些決策權力會引起政治後果,那麼他們應該收回這些權力,而不應由一個小小分局局長作決定。
另一方面,政治制度上也不應讓公務人員被動地「政治曝光」。方仰寧之所以被群眾包圍,要求下台,部分原因是他在市議會的發言,被報導講了一句「違憲也要做」,所以引起反彈。雖然後來證實他並沒有這樣說,但這裡關鍵是,公務人員不應被要求到議會接受質詢(這是香港文官政治中立討論的關鍵焦點),因為無論如何,這都是「政治場合」,有政治責任。
有趣地,台灣政府實務界或公共行政學界一直沒有意識到這問題之關鍵。雖然「匿名性」機制是英國人的智慧,不一定要學習,但這幾年所觀察到的現象,證明這智慧是有普遍性的。
最近因為做研究,看了一篇蔣介石討論「行政的道理」(1940)的文章。他評論認為當時做行政工作的公務員都想做政治家,而不知行政之重要性;行政人員到後來大都皆變成為政客。大約過了幾十年後,這評論仍然反映現實。
在公務人員有沒有言論自由?被忽略的"信任論"觀點一文已討論了公務人員在業務以外的言論問題,這次想討論一下執行任務中的言論問題,這涉及公務人員擔負的責任問題。
在香港,近年也出現不少警民衝突的狀況,也有人批評警察執法過當。但就算遇到如此的政治化狀況,矛頭都不會指向一個在場的警察指揮官,而是指向警務處處長。簡單的邏輯就是警務處處長是警察首長(也屬於政治任命官員),他要承擔一定的政治責任。不過,更重要的是香港的警官不會隨便作出任務範圍以外的規範性言論。所以香港的記者也不能找到他們什麼把柄。
但在台灣,一個小小的警察局分局局長竟然成為政治人物,其實某程度上是涉及到台灣公共行政沒有明確區分政治責任及行政責任的界線問題。我在2012年「公共行政學報」發表了南轅北轍的議題與路徑:政治轉型下台灣與香港文官中立機制之比較一文,指出台灣建立文官中立制度的時候,沒有如香港般聚焦在政治與行政責任區分的問題。簡單而言,就是公務人員或常任文官不應承擔任何政治責任。所謂政治責任就是基於執行上級指派任務範圍以外的責任,換句話就是公務人員不應自行作出越權的行徑或舉動;另一方面,上級也不應指派公務人員做一些有可能使他們要負上政治責任的任務。簡單而言,公務人員不應主動或被動地「政治曝光」。
就以上兩點,首先我必須指出包圍中正一分局事件後,很多人同情方仰寧,認為他只是執法人員,不應用人群壓力要他下台。但輿論一直忽略了一點,就是方仰寧太高調的表現了他的情緒及判斷,他不是在執法,他是在做政治決策(起碼示威者如此判斷)。蔡丁貴申請在立法院前集會,他只需要講他會「依法審查申請」就可以,不要加任何情緒性或自我判斷的言論。這些多餘的言論會使他變成「政治家」。我並不是說他在作出申請集會審批上不是做政治判斷,問題是這種政治判斷不能「外顯」出來,一切政治後果仍然由政務官承擔。這也是文官中立「匿名性」(anonymity)機制的重要一環。如果政務官認為這些決策權力會引起政治後果,那麼他們應該收回這些權力,而不應由一個小小分局局長作決定。
另一方面,政治制度上也不應讓公務人員被動地「政治曝光」。方仰寧之所以被群眾包圍,要求下台,部分原因是他在市議會的發言,被報導講了一句「違憲也要做」,所以引起反彈。雖然後來證實他並沒有這樣說,但這裡關鍵是,公務人員不應被要求到議會接受質詢(這是香港文官政治中立討論的關鍵焦點),因為無論如何,這都是「政治場合」,有政治責任。
有趣地,台灣政府實務界或公共行政學界一直沒有意識到這問題之關鍵。雖然「匿名性」機制是英國人的智慧,不一定要學習,但這幾年所觀察到的現象,證明這智慧是有普遍性的。
最近因為做研究,看了一篇蔣介石討論「行政的道理」(1940)的文章。他評論認為當時做行政工作的公務員都想做政治家,而不知行政之重要性;行政人員到後來大都皆變成為政客。大約過了幾十年後,這評論仍然反映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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